4岁男童在家附近玩耍时,被邻居饲养的犬只咬伤毁容,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6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中获悉,日前,该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黄某需赔偿原告小张各项费用共计47万余元。
男童小张2015年生,其一家与90后的刘某、黄某夫妇均借住在崇明某平房内,两家分别居住在301室及302室,是邻居。刘某、黄某夫妇在平房西北侧小屋内饲养两只犬。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13时许,小张在住房西侧玩耍时,被脱逃的黄色犬只咬伤,伤后即被送入医院就医治疗。2020年8月31日,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小张被狗咬伤致头面部撕裂伤,右侧面神经断裂,四肢撕裂伤等,经行手术对症治疗,该面部瘢痕累计长度达22.5cm×0.2cm-0.4cm(其中中心区域5.5cm),上唇尖部不对称,厚薄不均,构成伤残,可酌情给予伤后营养60日,陪护60日。
法院另查明,脱逃犬只为黄色,重约15千克左右,品种不详,脱逃前圈养在小屋狗笼内,小屋门破损不能关实。
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小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25333.77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残疾赔偿金416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10680元,误工费9920元(后放弃此项主张),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
两被告辩称,自己饲养的黄色犬只咬伤原告属实。但饲养的犬只关在狗笼里,并有绳链拴住,狗笼又放在关门的小屋内。因原告挑逗犬只,才导致脱逃并致伤原告。事发前,两被告曾多次告知邻居,不要到养犬区域挑逗犬只,但没能引起原告父母的重视;事发时,被告刘某也尽力营救原告,事发后,为原告垫付23000元医疗费。
两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挑逗犬只及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由原、被告分担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两被告经济困难,只能再赔偿原告10000元。
上海崇明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饲养的犬只逃离圈养区域咬伤原告头面部及肢体的事实,已由多证据佐证。两被告存在饲养动物管理不当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两被告认为原告挑逗犬只造成犬只逃离圈养区域、故要求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辩称意见,因两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不存在过错,故两被告要求原告监护人分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也不予采信。
2021年3月29日,上海崇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67110.20元,与两被告先行垫付的23000元相抵扣后,还需赔偿444110.20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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