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3日)有媒体报道说,广西一女子在与其丈夫协议离婚4天后,向自己的“闺蜜”透露了其私生活的部分情况,其中涉及其前夫对夫妻性生活的态度等隐私。后在双方析产过程中,该女士前夫从车内录音中获知自己隐私被泄露,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隐私权。广西玉林玉州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本案中的该女士行为尚不符合隐私侵权构成要件,法院无法支持其前夫的权利主张;但是,法院也认为该女士行为确有失妥当。
夫妻性生活所涉身体状况、行为癖好、态度倾向,是个人隐私的最核心部分。此“私”之范围,无论从习惯、常识认知还是从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界定看,都限制在夫妻生活行为人的边界之内。个人隐私的保有,是完整人格权的前提之一。对夫妻生活所涉身体状况、行为癖好、态度倾向等隐私进行无差别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成年人体面于世进行平等的保护。
随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深化,性活动以及夫妻性生活的神秘感已逐渐褪去。文学、文艺作品乃至商业推广作品中对性行为的描摹或暗示,与医学和生物学对性及其行为的技术性探究,也洗脱了性行为和夫妻生活中的罪感。不过,即使在那些最“开放”的地方,夫妻生活也仍然是个人隐私中的最核心部分,并由此限制或分级限制所有涉性作品的描摹方式、终端显示方式。显然,这部分隐私所基于和内含的羞耻感,是人性的最基本构成,是人与野兽的根本分别所在。
隐私权意识的强化及其保护的加强,是近代以来隐私观念和信息传播方式变化的结果。与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现代信息传播对个人隐私保护始终构成挑战。就如上述此案,即使是相关主张隐私权的案件,其结果甚至也起到了扩散隐私内容的结果。这也是一些国家对隐私权从严保护,对隐私权边界趋向扩大化的原因。
具体到上述此案,法院之所以不认可起诉方的权利主张,是因为法院认为被诉女子将自己婚姻向闺蜜倾诉的目的是得到安慰,而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中伤其前夫的故意,且双方处在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相对封闭环境,没有公开这些隐私的主观过错。显然,法院如此认定的重要根据是隐私传播的范围,而散布隐私的场所并非关键。所以,在起诉方的隐私被该女子披露且第三方已知晓是录音可证事实的情况下,让被诉女子及其已知晓其前夫隐私的第三方具结保证不再扩散相关隐私,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个人隐私、尤其是夫妻生活的隐私,往往会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这是由人类的好奇心和窥视心理所决定的。但是,这个边界应该止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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