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一小区住户晒在窗外的棉被突然起火,波及其他住户,经警方调查,系楼上一看房男子扔烟头所致。目前,案涉男子因过失引起火灾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处行政拘留十日。
冒烟的棉被
6月28日从萧山区公安分局获悉,6月23日中午,分局蜀山派出所接辖区某小区物业报警,称一住户阳台上晒着的棉被突然起火,风比较大,已波及其他住户,急需救援灭火。
所幸物业工作人员前期处理及时,民警赶到现场后,火势迅速得到控制,未造成更大损失。住户位于8楼,事发时,当事人余小姐(化名)不在家中,等余小姐赶回家中,一床棉几乎已被全部烧毁,旁边邻居的墙壁、栏杆等也被熏黑。
警方仔细查看监控
在排除自燃的可能性后,警方在物业配合下,调取相关时间点监控画面进行甄别,在棉被起火前几分钟,楼上阳台上闪过一个黑色身影,有个瞬间伸手的动作。根据画面分析判断,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当时正在阳台抽烟,随手将烟头抛下阳台。
警方在监控中发现抽烟的黑衣男子
经走访了解,当时该房间内是中介带着几名客户在看房。经排查,民警发现看房人员翟某有重大嫌疑。当天下午,民警在小区某地铁站将已离开小区的翟某传唤回所调查。
翟某,21岁,浙江三门县人,刚到萧山务工不久。事发时,他正由中介人员带领在看出租房,其间忍不住烟瘾到阳台抽了根烟,没有掐灭就将烟屁股随手扔下阳台。
翟某得知自己险些酿成大祸后悔不已
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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