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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是否要付工资?保险如何理赔?宁波律师解读台风后法律问题
2021-07-28 18:26: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资料图。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 俞建伟 记者 张弛

  台风“烟花”过境期间,不仅群众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部分企业也蒙受损失。

  今天,为您普法答疑,主要介绍因台风影响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篇

  一、台风天气员工无法返回单位上班,是否属于旷工?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旷工行为做出规定,一般企业会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因台风出现极端天气现象的导致员工无法返回岗位上班的,建议员工做好请假制度,企业作不构成旷工处理。

  依据《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职工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在工作时间发出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但当台风气象灾害结束、积水问题缓解后,全市已经开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正常到岗。对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做好请假制度。员工违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返回单位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符合规章制度情形的,建议企业向员工发送书面催告函件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台风天气影响导致停工停产,企业是否仍支付劳动工资?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台风等极端天气对企业的影响一般为3-5天,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在劳动者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建议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工资。若企业无故克扣工资的,将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三、台风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将构成工伤?

  台风来临后,员工在企业抗台为企业抗台防御受到伤害的,构成工伤;

  台风期间,员工参与抢险救灾志愿活动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员工开车上班,发生非因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构成工伤。

  企业受财产损失保险理赔篇

  一、因台风、洪水造成的公司全部设备及存货被淹没、损坏的财物数量和受损证据如何固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企业在遭受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后,有义务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具体措施如下:

  企业在遭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应当保留好受灾现场,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派遣理赔员前来灾害现场勘查清点房屋、各项设备和存货的损失情况及数量,必要时可以联系公证机关派遣公证员前来灾害现场做证据保全公证,及时清点受损财物数量、固定灾害现场相关损失的证据。

  企业应当保存和整理好相关机器设备、仓储原料产品的相关采购合同、单证和票据,准备好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在接下来的定损、评估时可以作为确定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

  企业为避免保险标的遭受更大的损失组织人员积极进行抢救的,相关施救费用的支出需要尽可能罗列支出明细(如参与救援人员工资表、工时记录表、工资发放清单、转账记录等),申请了第三方提供施救服务的,要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其开具发票。

  二、因台风、洪水造成的公司全部设备及存货被淹没、损坏的损失总金额如何认定?

  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过后,企业应当立即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企业受灾的大概情况,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派遣理赔员到场定损并制作现场笔录、核定受损财产数量。

  在司法领域中,受损财产的金额一般是通过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协商一致选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来对受损的设备及存货进行财产价值评估(受灾前财产价值-灾后余值=实际损失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员给出的定损金额会低于实际损失金额。

  三、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对公司全部设备及存货被淹没、损坏的损失总金额进行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进行具体约定,理赔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四、公司为降低灾害损失而额外支出的抢救费用是否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公司为降低灾害损失而额外支出的抢救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台风影响下与企业商务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保税货物因水浸雨淋受损,没法再使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若保税货物受损且无法继续使用,切勿自行处理。加工贸易企业一定要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将视情派员核查取证。企业应当配合并根据海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做处置。

  二、受台风影响,发票丢失或损毁的,该如何处理?

  如果空白未使用发票由于浸泡或潮湿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空白未使用发票出现丢失情况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备案。

  未认证发票由于浸泡等原因无法正常认证的,须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建设工程因台风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索赔原则是什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具体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如台风过境后,一些建设工程由于长期浸泡雨水遭受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用房因台风造成损坏,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吗?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的经营性房屋损坏,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则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通知维修后,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为了保障房屋能够正常用于经营,承租人可以先行维修,不能任凭损失持续扩大,承租人可就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要求出租人承担,或者与出租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要求延长租期或者减免租金,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租赁合同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失。

  五、因台风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供货或提供服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结合实务经验,一般而言,台风具有不可避免与不可完全克服之特征,因此将台风认定为不可抗力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于个案而言,对某一份合同、某一个事件、某一项责任,台风天气是否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仍应当具体分析,其中当事人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是否具有专业地位或身份、是否采取合理预防及减损措施等,都会对最终认定产生影响。而即使在认定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并不是一定完全免责,对于不可抗力影响之外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受到台风影响的企业,建议采取以下举措维护自身权益:1.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告知对方自身企业遭受台风影响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防范台风停工停产的公告等;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将台风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如果怠于采取防控措施,任凭损失扩大,则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免责);3.在台风结束后,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补救措施意见。

  六、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如何挽回损失?

  企业损失可依据相关保险申请理赔,获得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损失可按税收规定申报扣除。

  台风造成的存货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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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是否要付工资?保险如何理赔?宁波律师解读台风后法律问题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07-28 18:26:00

  资料图。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 俞建伟 记者 张弛

  台风“烟花”过境期间,不仅群众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部分企业也蒙受损失。

  今天,为您普法答疑,主要介绍因台风影响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篇

  一、台风天气员工无法返回单位上班,是否属于旷工?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旷工行为做出规定,一般企业会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因台风出现极端天气现象的导致员工无法返回岗位上班的,建议员工做好请假制度,企业作不构成旷工处理。

  依据《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职工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在工作时间发出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但当台风气象灾害结束、积水问题缓解后,全市已经开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正常到岗。对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做好请假制度。员工违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返回单位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符合规章制度情形的,建议企业向员工发送书面催告函件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台风天气影响导致停工停产,企业是否仍支付劳动工资?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台风等极端天气对企业的影响一般为3-5天,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在劳动者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建议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工资。若企业无故克扣工资的,将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三、台风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将构成工伤?

  台风来临后,员工在企业抗台为企业抗台防御受到伤害的,构成工伤;

  台风期间,员工参与抢险救灾志愿活动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员工开车上班,发生非因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构成工伤。

  企业受财产损失保险理赔篇

  一、因台风、洪水造成的公司全部设备及存货被淹没、损坏的财物数量和受损证据如何固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企业在遭受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后,有义务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具体措施如下:

  企业在遭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应当保留好受灾现场,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派遣理赔员前来灾害现场勘查清点房屋、各项设备和存货的损失情况及数量,必要时可以联系公证机关派遣公证员前来灾害现场做证据保全公证,及时清点受损财物数量、固定灾害现场相关损失的证据。

  企业应当保存和整理好相关机器设备、仓储原料产品的相关采购合同、单证和票据,准备好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在接下来的定损、评估时可以作为确定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

  企业为避免保险标的遭受更大的损失组织人员积极进行抢救的,相关施救费用的支出需要尽可能罗列支出明细(如参与救援人员工资表、工时记录表、工资发放清单、转账记录等),申请了第三方提供施救服务的,要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其开具发票。

  二、因台风、洪水造成的公司全部设备及存货被淹没、损坏的损失总金额如何认定?

  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过后,企业应当立即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企业受灾的大概情况,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派遣理赔员到场定损并制作现场笔录、核定受损财产数量。

  在司法领域中,受损财产的金额一般是通过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协商一致选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来对受损的设备及存货进行财产价值评估(受灾前财产价值-灾后余值=实际损失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员给出的定损金额会低于实际损失金额。

  三、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对公司全部设备及存货被淹没、损坏的损失总金额进行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进行具体约定,理赔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四、公司为降低灾害损失而额外支出的抢救费用是否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公司为降低灾害损失而额外支出的抢救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台风影响下与企业商务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保税货物因水浸雨淋受损,没法再使用,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若保税货物受损且无法继续使用,切勿自行处理。加工贸易企业一定要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将视情派员核查取证。企业应当配合并根据海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做处置。

  二、受台风影响,发票丢失或损毁的,该如何处理?

  如果空白未使用发票由于浸泡或潮湿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空白未使用发票出现丢失情况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备案。

  未认证发票由于浸泡等原因无法正常认证的,须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建设工程因台风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索赔原则是什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具体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如台风过境后,一些建设工程由于长期浸泡雨水遭受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用房因台风造成损坏,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吗?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的经营性房屋损坏,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则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通知维修后,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为了保障房屋能够正常用于经营,承租人可以先行维修,不能任凭损失持续扩大,承租人可就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要求出租人承担,或者与出租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要求延长租期或者减免租金,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租赁合同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失。

  五、因台风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供货或提供服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结合实务经验,一般而言,台风具有不可避免与不可完全克服之特征,因此将台风认定为不可抗力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于个案而言,对某一份合同、某一个事件、某一项责任,台风天气是否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仍应当具体分析,其中当事人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是否具有专业地位或身份、是否采取合理预防及减损措施等,都会对最终认定产生影响。而即使在认定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并不是一定完全免责,对于不可抗力影响之外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受到台风影响的企业,建议采取以下举措维护自身权益:1.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告知对方自身企业遭受台风影响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防范台风停工停产的公告等;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将台风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如果怠于采取防控措施,任凭损失扩大,则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免责);3.在台风结束后,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补救措施意见。

  六、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如何挽回损失?

  企业损失可依据相关保险申请理赔,获得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损失可按税收规定申报扣除。

  台风造成的存货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