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房用于生产作业,而排放的废水会污染环境。房东明知却不制止,还为对方提供便利。房东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成了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近日,余姚检察院对一出租房屋致环境污染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以为自己只是收取房租,租客做了什么都和我没关系。如果知道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肯定不会出租房子。”法庭上,年逾五十的房东傅某追悔莫及。
2020年6月初,田某、汪某找到余姚的傅某,希望租用傅某屋后闲置的钢棚开设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点。因为每月能拿上千元房租,傅某欣然答应。田某告诉傅某加工作业会产生大量废水,希望出租房增加排水设施。傅某作为房东,不但没有禁止对方,还根据对方要求挖掘了一条直通屋外的排水沟。
随后,田某、汪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了加工作业。整个钢棚都弥漫着刺鼻的药水味,生产废水被直接倾倒在地面,顺着排水沟直接排至屋外,既污染了周边农田,也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活。
2020年7月初的一天,环保执法人员查获了加工点。经鉴定,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超标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余姚检察院同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发现,傅某对加工作业产生废水会污染环境心知肚明,事实上这对傅某的生活也造成了较大困扰,但看在房租的份上,傅某并未阻止,还帮忙挖掘排水沟帮助直排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傅某应当对田某、汪某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7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汪某、傅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三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余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田某、汪某、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判令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47603元。判决后,傅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周幼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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