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办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文明交通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文明程度,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文明交通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查严处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越线停车、驶入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违法鸣号、不礼让斑马线、车窗抛物、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非现场抓拍记录的,要及时到公安交警违法处理窗口或通过网络自助渠道接受处罚,逾期未处理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安“两微一端”等渠道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个人交通文明指数。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要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文明交通的示范者、引领者、推动者。对多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通报所在单位。
四、建立公民交通文明指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予以全面记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五、外卖、快递、共享单车等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使用者的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奖励惩戒等机制。对从业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较多的企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警告、约谈、整顿等措施。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宁波市文明办
宁波市公安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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