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
中国宁波网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高露 余俊
9月27日上午,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岛花园一业主未取得经营许可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其违法所得10988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据记者了解,早前,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连续3天用轿车和卡车装来两车烟花爆竹在长岛花园门口销售,被派出所民警从视频监控巡查中发现。
江北公安经过调查后认定当事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将案件移交给江北应急局。“区应急局最后认为,该案应属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擅自销售的,又因执法权限划转的缘故,该案件最终移交给了我局。结合上述两家单位移交的调查资料,我局约谈了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完善补充,最终查明了当事人的销售营业额以及销售成本,同时当事人也承认了违法事实。”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烟花爆竹的经营存储,需经相关部门的许可,无证从事贩卖、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做到不买、不放,积极检举揭发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等违法行为,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速递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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