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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锁了违停车辆 车主不知情开车致损谁担责?来看法官怎么判
2021-09-29 07:01:24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物业将小区违停的车辆前轮上锁,车主不知情发动车辆,车锁卡进轮毂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和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起纠纷,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9月27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8月的一个雨天,原告小霞(化名)将车停至由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鄞州某小区公共路段地面,随即离开。因该处为小区行人及非机动车道出入口,小区保安认为车辆有碍行人车辆正常出行,准备联系车主挪车。但车上未留联系方式,保安于20分钟后将车轮锁住,在前挡风玻璃左侧放置了告知违章停车提示卡,并留了保安队长电话。小霞于中途回来一次,在车后备箱放置了物品,又去附近吃饭。一小时后小霞再次回来,未注意到锁车情况,也未发现车前提示卡,发动了车辆,致前保险杠、轮胎受损。

  由于对于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小霞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代步费2.8万余元、车辆维修期间的同类车辆租赁费用1.4万余元。

  法庭上,原告小霞独自出庭。她称,当天下雨,有暴雨红色预警,因为天气缘故,她在办事的地方就近停车。物业公司在没有通知挪车的情况下就上锁,上锁后也没醒目提醒,导致她开动车辆受损。“个人物权不受侵犯,物业没有执法权,却在没有经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车辆上锁。而且上锁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顾忌车辆停在这里影响交通,那上锁非但不能消除或者减轻影响,反而只会让情况更糟糕。”

  被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则称,为了保障小区内有序停车,业委会制定了有关停车公约。原告任性停车,才是导致车损的罪魁祸首。“当时物业锁车前,曾尝试拨打114电话通知其来挪车,但是没有打通。原告在违停的情况下也没有在车身留下电话,导致物业无法联系上她。锁车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人人都这样乱停车,那么受损的必然是大家的公共利益。”

  开庭前,承办法官黄文娟已利用休息日至事发小区现场查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事实进行确认。

  根据前期的走访和现场庭审情况,黄文娟法官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通过上锁方式警示原告显然不妥,物业公司首先应该拨打114通知车主挪车,若被拒绝可予以告诫、报警,也可以考虑经业委会讨论决定后,适当提高公共路段的占有使用费标准。而原告将车辆违停在行人及车辆主要出入口,不仅未留下挪车的联系方式,时间还长达两个多小时,中间回来过一次也没有挪车,缺乏规范停车和公共交通安全意识,显然也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情况,黄法官认为案子存在调解的可能。经休庭调解沟通,原、被告均承认己方存在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原告2.8万余元的维修费及代步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庭后,黄文娟法官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向社会公众传递规范停车和文明管理的意识:车主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即使有急事需临时占用公共路段,也应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挪车。物业公司虽有权对小区的违章停车行为进行管理,但应当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和谐社会理应文明停车,做该做的事,做能做的事,权责都应在边界内。

  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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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锁了违停车辆 车主不知情开车致损谁担责?来看法官怎么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1-09-29 07:01:24

  物业将小区违停的车辆前轮上锁,车主不知情发动车辆,车锁卡进轮毂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和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起纠纷,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9月27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8月的一个雨天,原告小霞(化名)将车停至由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鄞州某小区公共路段地面,随即离开。因该处为小区行人及非机动车道出入口,小区保安认为车辆有碍行人车辆正常出行,准备联系车主挪车。但车上未留联系方式,保安于20分钟后将车轮锁住,在前挡风玻璃左侧放置了告知违章停车提示卡,并留了保安队长电话。小霞于中途回来一次,在车后备箱放置了物品,又去附近吃饭。一小时后小霞再次回来,未注意到锁车情况,也未发现车前提示卡,发动了车辆,致前保险杠、轮胎受损。

  由于对于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小霞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代步费2.8万余元、车辆维修期间的同类车辆租赁费用1.4万余元。

  法庭上,原告小霞独自出庭。她称,当天下雨,有暴雨红色预警,因为天气缘故,她在办事的地方就近停车。物业公司在没有通知挪车的情况下就上锁,上锁后也没醒目提醒,导致她开动车辆受损。“个人物权不受侵犯,物业没有执法权,却在没有经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车辆上锁。而且上锁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顾忌车辆停在这里影响交通,那上锁非但不能消除或者减轻影响,反而只会让情况更糟糕。”

  被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则称,为了保障小区内有序停车,业委会制定了有关停车公约。原告任性停车,才是导致车损的罪魁祸首。“当时物业锁车前,曾尝试拨打114电话通知其来挪车,但是没有打通。原告在违停的情况下也没有在车身留下电话,导致物业无法联系上她。锁车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人人都这样乱停车,那么受损的必然是大家的公共利益。”

  开庭前,承办法官黄文娟已利用休息日至事发小区现场查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事实进行确认。

  根据前期的走访和现场庭审情况,黄文娟法官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通过上锁方式警示原告显然不妥,物业公司首先应该拨打114通知车主挪车,若被拒绝可予以告诫、报警,也可以考虑经业委会讨论决定后,适当提高公共路段的占有使用费标准。而原告将车辆违停在行人及车辆主要出入口,不仅未留下挪车的联系方式,时间还长达两个多小时,中间回来过一次也没有挪车,缺乏规范停车和公共交通安全意识,显然也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情况,黄法官认为案子存在调解的可能。经休庭调解沟通,原、被告均承认己方存在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原告2.8万余元的维修费及代步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庭后,黄文娟法官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向社会公众传递规范停车和文明管理的意识:车主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即使有急事需临时占用公共路段,也应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挪车。物业公司虽有权对小区的违章停车行为进行管理,但应当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和谐社会理应文明停车,做该做的事,做能做的事,权责都应在边界内。

  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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