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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宁波启用2021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2021-10-19 13:35:00 稿源: 宁波发布  

  今天,记者从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获悉,我市将于10月和11月分别启用2021年度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我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已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部分不进行清算。下一步,将按省统一部署对2021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开展预发转计发工作。

  三、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依据省规则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712.26元;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435.3元,合计最低月缴费额为1147.56元。

  四、我市原按低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五、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1月3日,基本医疗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宁波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一览表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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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宁波启用2021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稿源: 宁波发布 2021-10-19 13:35:00

  今天,记者从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获悉,我市将于10月和11月分别启用2021年度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我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已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部分不进行清算。下一步,将按省统一部署对2021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开展预发转计发工作。

  三、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依据省规则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712.26元;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435.3元,合计最低月缴费额为1147.56元。

  四、我市原按低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五、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1月3日,基本医疗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宁波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一览表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