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相继引发了余姚一家人的分配纠纷、继承纠纷、亲情矛盾。近日,余姚市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案件背后,在死亡赔偿金的“裁判”规则上,或许可以给出一些启示。
男子意外身亡
死亡赔偿金引纷争
去年4月,刘大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摔倒,后被林某驾驶的货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余姚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林某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外65%的赔偿责任,判决林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15万元。
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6名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求其提供退款账号用于领取赔偿款。然而,电话挂断没多久,该案的第五原告来电询问:如果只有前面四名原告的签字,法院会直接把赔偿款打到退款账户吗?法官明确告知,只有全部原告一致确认退款账户后,法院才会发起退款流程。
刘家是一个重组家庭。本案的第一、第二原告是刘大的父母,第三、第四原告是刘大的第二任妻子及其儿子,第五、第六原告是刘大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两姐妹。
案件胜诉后,刘大父母认为,刘大生前还有60万元的负债,赔偿款的大部分得支付债务;刘大儿子年仅7岁,以后的学习生活需要用钱;刘大两个女儿已成年,且此前在刑事谅解款中分得了5万元,所以打算这次仅分配给两姐妹各5万元。
在两姐妹看来,父亲生前给予她们的关爱就比较少,爷爷奶奶也不待见两人,如今还要遭受这样不公正的对待,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法官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了6名原告,并进行了几个小时的释法说理,最终6名原告达成协议。
针对死亡赔偿金部分,法官向两姐妹解释,这其中包含了一笔高额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这笔款项是支付给死者生前抚养的亲属,即爷爷、奶奶及儿子等三人,并不能平均分配。针对款项用于支付债务的意见,法官也详细释明了法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如果要用于还债则必须取得全部家属的同意。
到底如何“裁判”
法官细数相关规则
“从这个案件出发,引申出两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的问题,即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及能否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问题。”法官说,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清偿,另一种认为不能清偿。“司法实践中,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所以未经死者亲属全部同意,不能直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法官表示。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由于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官解释,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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