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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62起!鄞州整治校外培训机构
2021-10-27 09:57:00 稿源: 宁波晚报生活号  

  记者从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止目前,鄞州全区已检查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436家次,对其中62家进行立案调查,罚没款209.93万元,在全社会形成了较好的执法震慑。

  两机构虚假宣传被罚100万元

  今年4月和6月,鄞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分批对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设立在鄞州的几个校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宣称的创办时间实际是其开始做家教的时间,正式注册学校的时间要比这个时间晚11年。

  同时,该学校在宣传中所称的师资优势、领先地位以及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等内容不能全部提供证据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是为了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而进行的主观故意虚假宣传。最终,当事人被处罚款80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6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鄞州区某培训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机构内教育硕士研究生占比只有14.3%,远远达不到其宣称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占比近40%”;此外,该培训学校还对内部教师的教龄进行了虚假宣传,还有教师尚未领取教师资格证。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罚款20万元。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通讯员 供图

  价格欺诈被罚30万元

  今年5月,鄞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滨江商业广场的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针对2021年暑假托管服务推出的“30天服务”优惠活动含有“原价共计9780元,现价5180元”等内容。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及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进行了询问,发现该宣传资料中声称的“原价共计9780元”实际并未产生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从事的教育培训行业涉及民生领域和广大群众福祉,其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失;当事人的价格欺诈行为的信息是向社会公开开展促销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最终,当事人被处以罚款30万元。

  “霸王条款”被罚2.3万元元

  今年4月,鄞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宏泰广场的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合同上写有“本机构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当事人的该行为已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不得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责令整改、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宁波晚报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李逸儿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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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62起!鄞州整治校外培训机构

稿源: 宁波晚报生活号 2021-10-27 09:57:00

  记者从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止目前,鄞州全区已检查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436家次,对其中62家进行立案调查,罚没款209.93万元,在全社会形成了较好的执法震慑。

  两机构虚假宣传被罚100万元

  今年4月和6月,鄞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分批对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设立在鄞州的几个校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宣称的创办时间实际是其开始做家教的时间,正式注册学校的时间要比这个时间晚11年。

  同时,该学校在宣传中所称的师资优势、领先地位以及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等内容不能全部提供证据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是为了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而进行的主观故意虚假宣传。最终,当事人被处罚款80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6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鄞州区某培训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机构内教育硕士研究生占比只有14.3%,远远达不到其宣称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占比近40%”;此外,该培训学校还对内部教师的教龄进行了虚假宣传,还有教师尚未领取教师资格证。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罚款20万元。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通讯员 供图

  价格欺诈被罚30万元

  今年5月,鄞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滨江商业广场的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针对2021年暑假托管服务推出的“30天服务”优惠活动含有“原价共计9780元,现价5180元”等内容。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及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进行了询问,发现该宣传资料中声称的“原价共计9780元”实际并未产生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从事的教育培训行业涉及民生领域和广大群众福祉,其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失;当事人的价格欺诈行为的信息是向社会公开开展促销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最终,当事人被处以罚款30万元。

  “霸王条款”被罚2.3万元元

  今年4月,鄞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宏泰广场的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合同上写有“本机构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当事人的该行为已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不得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责令整改、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宁波晚报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李逸儿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