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法
买了新房还没来得及高兴,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紧接着就来了……你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又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呢?今天,余姚法院通报一起案件,余姚一银行行长因泄露客户信息,不仅被法院判刑、罚款,还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
今年48岁的沈某,原系某银行余姚一支行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其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
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这时,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有拓展需求,二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不仅如此,沈某还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随后,宁波银保监局向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沈某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
作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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