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婚礼、家人生病……员工请假是常有的事,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但在领导未准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宁海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10月,家在安徽的老胡来宁海务工,与宁海某模具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1月中旬,老胡想着快过年了,又赶上自己孙子满月,便向公司请假提前回家。在领导并未准假的情况下,老胡当天自行回家。随后公司向工会通报,并解除了与老胡的劳动合同。老胡将公司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6万元。
老胡表示,自己是外来务工人员,春节期间车票本就不好买,加上孙子满月,所以向公司请假提前回家过年。后来春节期间因为疫情无法在规定日期回来上班,也是人之常情。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
公司辩称,之所以没有批准老胡的请假申请,是因为恰逢年底公司生产较忙,在兼顾公司工作安排及老胡家事的情况下,公司明确告知老胡,之后会安排车辆在孙子满月酒当天将其送回老家,但老胡不顾劝告,仍私自回家,其行为属于旷工。公司在2020年1月18日向老胡邮寄书面通知,要求老胡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说明情况,若逾期未办理手续,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1月25日,老胡收到通知后并未采取任何举措。随后公司将这件事通报工会,并向老胡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胡的请假事由并非法定事由,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当天请假,且给出了派车方案后,老胡仍于当天离岗。从收到公司邮寄的报到通知后到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的一个月时间内,既没有向公司报到也没有说明情况。疫情之后,在公司通知其复工复产时,仍未及时与公司联系。公司将老胡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经通报公司工会并取得同意。因此,公司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不予支持老胡的诉讼请求。后老胡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于劳动者有事请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请假事由、事假时长以及生产经营安排决定是否准许。”法官提醒,故劳动者在请事假时不可太过任性,否则可能面临着被用人单位辞退的风险。(记者董小芳通讯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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