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女士遇到了租房的糟心事,她在租了房子并且住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房屋内配套提供的燃气灶、洗衣机、冰箱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
与房东协商更换家电,遭到拒绝。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房屋租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便是瑕疵担保责任。当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或者存在质量或权利的瑕疵时,承租人可以依法、依约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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