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各经营者:
为规范疫情期间交通运输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内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坚决遏制交通运输环节违规收费、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港口集疏运作业有序稳定,现公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行业协会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规范经营,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和行业自律。
二、各项收费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等规定,在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做好收费公示,严禁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兼顾利益与社会责任,合法合理合情确定价格。
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立足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发现有违法线索的,欢迎拨打12345投诉举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9日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