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
今天,宁波公安公布5起相关典型案件如下:
一
2021年12月4日早上5时30分许,江北公安分局外滩派出所民警在人民路新霸王牛肉店处理一起斗殴警情中,发现双方斗殴人员均有饮酒现象,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李某带至警车时,双方其他人员突然再次发生冲突,并用酒瓶、餐盘等互砸,民警制止后决定将双方带至派出所,但因车辆有限,向江北分局请求警力增援。等待支援时,李某一方和路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互殴,李某从警车冲下来参与斗殴,并迁怒于民警,不断辱骂民警,并掐住民警脖子、脚踢民警肚子。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将李某强制带至外滩派出所。
案发后,江北公安分局依法将涉嫌袭警罪的李某予以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5日,李某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
2021年4月17日凌晨1点30分许,犯罪嫌疑人额某醉酒后至余姚市小曹娥镇镇海村女友家吵闹,女友跑到隔壁叔叔家中躲避。额某随即大力敲击女友叔叔家的门,随后女友叔叔报警。小曹娥派出所派民警随即带领2名辅警前往处置。
民警赶到现场后,额某因喝酒后情绪激动,向民警、辅警投掷石头,民警表明身份并作出警告,杨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继续采用投掷石头的手段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辅警,逃离现场。
当天晚上,民警根据线索在某宾馆内抓获了额某。经审讯,额某对自己醉酒闹事并袭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6月9日,额某因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余姚首例宣判的袭警罪案件。
三
2021年6月1日晚23时10分,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152号处有人打架。处警民警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口头传唤自称朱某的男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但朱某拒绝拘传,并在被带上警车及警车行驶过程中,不断以撕咬、拳打、脚踢的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及辅警,且对民警的左手肘部进行撕咬,致使民警受伤。
2021年6月2日,经象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民警因本次受伤,造成其左肘部外侧留下3.5厘米×2.5厘米的表皮剥脱,此损伤构成轻微伤。朱某的行为涉嫌袭警。
2021年6月2日,朱某分别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2021年7月2日被逮捕。
2021年8月3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袭警罪依法判处该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
2021年9月17日下午,水某和朋友一起在KTV喝酒娱乐。下午5时许,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甬港南路李惠利中学附近时,因未戴头盔被民警拦下,民警让其出示身份证,并告知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依法要处以20元罚款。水某不配合民警执法,拒绝出示证件,且态度恶劣,不断语言挑衅,并在民警用警务通对其比对核实身份执行处罚时,用手拍打民警的警务通,同时辱骂民警又将民警的帽子打落在地,还谎称民警打人。民警上前控制时,水某低头在民警右手腕处咬了一口,并留下3cm牙齿咬印。随后,水某被民警控制,带至派出所。
9月18日,鄞州公安分局依法对水某涉嫌袭警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经鉴定,民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月3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水某作出逮捕决定。11月4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水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
2021年10月11日晚上7点多,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顾客在店内醉酒闹事。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醉酒男子刘某躺在地上胡言乱语。就在民警向双方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刘某突然情绪激动,拿起身边椅子要砸向店员,被同行的朋友和民警及时制止。在民警劝解时,刘某情绪更加激动,拿起桌上的两个玻璃酒瓶,击碎后砸向现场的民警和辅警,民警和辅警控制刘某时。刘某仍骂骂咧咧并殴打民警。最终刘某被依法传唤至低塘派出所。次日,刘某因涉嫌袭警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刘某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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