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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宁波市场监管部门破获大要案2412件 罚没款1.8亿元
2022-01-17 20:55: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岚 通讯员 宗直

  2021年,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先后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202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教育培训机构、转供电、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配件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共办结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0338件,其中大要案2412件,罚没款18323.23万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净化了营商环境。

  1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12个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传销、串通拍卖、虚假注册登记、价格、产品质量、机动车检测等。

  一、擅自加收电费

  2020年12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依法对宁波某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电费的情况。

  经核算,当事人每千瓦时平均加收0.236元,收付差额475889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法退还多收价款20.001万元、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以来,该局共计查办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11件,罚没款368.27万元,共为4800余户终端用户退还多收电费898.36万元,其中2个案件罚没款超百万元。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5月25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葛某某位于海曙区石碶街道的冯家村经营场所,发现有“HONDA”“TOYOTA”“LAND ROVER”“GM”、宝马商标图形、大众商标图形、奔驰商标图形、福特商标图形等字样或图形的汽车玻璃及上述部分字样或图形的汽车玻璃标识贴,合计13个品牌8889块假冒汽车玻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汽车玻璃、标识贴和丝网印制工具予以扣押。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还无照经营,被处罚款115.5万元、没收侵权汽车玻璃8889块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假冒伪劣玻璃可能在发生事故时割伤人体,增加交通事故中驾乘人员的受伤概率,同时,假冒伪劣玻璃会产生视觉误差,出现光学畸变,增加司机的视觉疲劳,在重要时刻会影响司机的视觉判断,引发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2021年7月28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微屏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18年下半年起,在互联网经营“人民棋牌”游戏平台,并在该平台上擅自使用“人民棋牌”品牌,直至2019年11月28日游戏平台关闭。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网络空间,不法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上述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一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澥浦某滋补行无证经营药品

  镇海区澥浦某滋补行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441的“立钻”牌铁皮枫斗颗粒(OTC),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图片进行推销。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被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76330元、罚款267155元的行政处罚。

  五、故意经营过期食品

  2021年9月30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宁波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冷库部经理江某系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经查明,江某为明知故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江某作出罚款63573元的行政处罚。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系列案

  2020年,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有代办机构在代办营业执照过程中,大量购入假产权证复印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截至目前,该局已对该系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案件立案52件、结案34件,罚没款110.25万元,其中宁波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已有100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周某、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2021年5月6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奉化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机动车检验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蒋某某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项某罚款2万元。

  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向他人采购“通络祛寒保健液”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等共六人,每人以9900元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同时搭建了最初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

  截至2021年5月11日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通过推广升级销售模式已发展“合伙人”280人,共收缴投资款计277.2万元,销售“通络祛寒保健液”共5600瓶,共支付货款计23.52万元,违法所得计253.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6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2月4日,当事人王某某以慈溪一家上市企业专家的身份向外界披露该企业2021年度各事业部的经营规划及预算、1月份经营状况等相关数据。经查明,当事人为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从2020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以每小时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咨询价格,未经企业授权多次向外界披露未公开发布的经营信息,违法所得共计43782.28元。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782.28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2020年6月21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宁海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宁海县越溪乡梅岙码头分装销售的水泥无出厂编号和包装日期,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10.2项要求,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711.13元和罚款77915.8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也不利于买家对水泥质量的后期把控,如因买家不了解水泥的生产日期,将库存超过3个月以上的水泥用于房屋建筑,将可能造成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十一、某农资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串通拍卖“三无”船只

  2021年5月份,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象山某农资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串通拍卖11艘三无船只案分别予以罚款25至5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00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串通拍卖案件,拍卖前的事先商量串通(包括串通默许人员)、拍卖现场的不举牌竞价以及到人民广场的私下竞拍差价分钱等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连续的不可分隔的行为。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各竞买人之间串通的违法行为,为规范拍卖行业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极大保护了拍卖委托人的根本利益,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十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委托广告代理商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水光美容仪产品的广告,含“皮肤科医生临床结论:使用21天后,33位受试者皮肤色度L*值(祛黄)力提升83%,肤色提亮65%,细纹减少32%,色斑减少38%”等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2021年6月15日起,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宣传美容仪产品的广告,含“纳晶微针协同 吸收率提升17.96% ”“标杆媒体 推荐认证 携手官媒、时妆行业媒体发声 更有官方纸媒背书 ”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广告发布期间,该美容仪产品在电商平台销售额8729063.59元。

  当事人行为属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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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宁波市场监管部门破获大要案2412件 罚没款1.8亿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01-17 20:55: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岚 通讯员 宗直

  2021年,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先后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202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教育培训机构、转供电、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配件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共办结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0338件,其中大要案2412件,罚没款18323.23万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净化了营商环境。

  1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12个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传销、串通拍卖、虚假注册登记、价格、产品质量、机动车检测等。

  一、擅自加收电费

  2020年12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依法对宁波某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电费的情况。

  经核算,当事人每千瓦时平均加收0.236元,收付差额475889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法退还多收价款20.001万元、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以来,该局共计查办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11件,罚没款368.27万元,共为4800余户终端用户退还多收电费898.36万元,其中2个案件罚没款超百万元。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5月25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葛某某位于海曙区石碶街道的冯家村经营场所,发现有“HONDA”“TOYOTA”“LAND ROVER”“GM”、宝马商标图形、大众商标图形、奔驰商标图形、福特商标图形等字样或图形的汽车玻璃及上述部分字样或图形的汽车玻璃标识贴,合计13个品牌8889块假冒汽车玻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汽车玻璃、标识贴和丝网印制工具予以扣押。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还无照经营,被处罚款115.5万元、没收侵权汽车玻璃8889块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假冒伪劣玻璃可能在发生事故时割伤人体,增加交通事故中驾乘人员的受伤概率,同时,假冒伪劣玻璃会产生视觉误差,出现光学畸变,增加司机的视觉疲劳,在重要时刻会影响司机的视觉判断,引发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2021年7月28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微屏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18年下半年起,在互联网经营“人民棋牌”游戏平台,并在该平台上擅自使用“人民棋牌”品牌,直至2019年11月28日游戏平台关闭。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网络空间,不法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上述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一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澥浦某滋补行无证经营药品

  镇海区澥浦某滋补行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441的“立钻”牌铁皮枫斗颗粒(OTC),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图片进行推销。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被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76330元、罚款267155元的行政处罚。

  五、故意经营过期食品

  2021年9月30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宁波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冷库部经理江某系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经查明,江某为明知故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江某作出罚款63573元的行政处罚。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系列案

  2020年,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有代办机构在代办营业执照过程中,大量购入假产权证复印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截至目前,该局已对该系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案件立案52件、结案34件,罚没款110.25万元,其中宁波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已有100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周某、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2021年5月6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奉化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机动车检验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蒋某某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项某罚款2万元。

  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向他人采购“通络祛寒保健液”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等共六人,每人以9900元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同时搭建了最初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

  截至2021年5月11日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通过推广升级销售模式已发展“合伙人”280人,共收缴投资款计277.2万元,销售“通络祛寒保健液”共5600瓶,共支付货款计23.52万元,违法所得计253.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6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2月4日,当事人王某某以慈溪一家上市企业专家的身份向外界披露该企业2021年度各事业部的经营规划及预算、1月份经营状况等相关数据。经查明,当事人为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从2020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以每小时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咨询价格,未经企业授权多次向外界披露未公开发布的经营信息,违法所得共计43782.28元。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782.28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2020年6月21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宁海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宁海县越溪乡梅岙码头分装销售的水泥无出厂编号和包装日期,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10.2项要求,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711.13元和罚款77915.8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也不利于买家对水泥质量的后期把控,如因买家不了解水泥的生产日期,将库存超过3个月以上的水泥用于房屋建筑,将可能造成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十一、某农资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串通拍卖“三无”船只

  2021年5月份,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象山某农资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串通拍卖11艘三无船只案分别予以罚款25至5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00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串通拍卖案件,拍卖前的事先商量串通(包括串通默许人员)、拍卖现场的不举牌竞价以及到人民广场的私下竞拍差价分钱等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连续的不可分隔的行为。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各竞买人之间串通的违法行为,为规范拍卖行业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极大保护了拍卖委托人的根本利益,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十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委托广告代理商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水光美容仪产品的广告,含“皮肤科医生临床结论:使用21天后,33位受试者皮肤色度L*值(祛黄)力提升83%,肤色提亮65%,细纹减少32%,色斑减少38%”等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2021年6月15日起,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宣传美容仪产品的广告,含“纳晶微针协同 吸收率提升17.96% ”“标杆媒体 推荐认证 携手官媒、时妆行业媒体发声 更有官方纸媒背书 ”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广告发布期间,该美容仪产品在电商平台销售额8729063.59元。

  当事人行为属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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