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何峰
日前,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在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手上。这是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不假外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王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多次通过将定位手机放置于家里或让其家人代为保管的方式逃避信息化监管,并不假外出至四川成都市、云南昆明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20余天,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性质特别恶劣。
江北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向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提出对王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案件查处是江北区司法局在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基础上,依托我市社区矫正机构新开发的“警矫协同”系统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踪迹进行远程查控取得的成果。据悉,“警矫协同”系统的运用实现了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防控“全覆盖、无死角、无缝隙”,严防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况发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及时通知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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