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周琼 通讯员 任社
公司企划部没了,于是员工的工作也没了,公司说,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要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霸道总裁”的说法对吗?
2013年7月,张某进入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张某实际在公司的企划部工作。双方合同期内,公司董事会决定撤销企划部,企划部的大部分员工被分流到了其他部门,而张某和另一名员工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结果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仲裁员解释说,本案中,导致张某所在工作部门撤销的原因是由于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定,这属于用人单位主观的行为,而并非用人单位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且企划部的撤销并不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可以在单位内部的其他管理部门合理安排张某工作。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条件并不成立。即使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用人单位某些主观的经营决策套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目,以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这样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信”原则。在仲裁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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