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才柬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才柬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没收周才柬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周才柬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在担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张某某等21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540.1136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才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才柬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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