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可无理由退货、预收费用不超六个月、网络平台不得默认自动续费……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深圳消费领域多发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多项措施为全国首创,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
近年来,深圳消费投诉量逐年增加,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跑路”、价格欺诈等传统消费领域问题一直困扰消费者;而新消费模式导致的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大数据杀熟等新消费风险不断扩散。同时,消费维权仍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等问题。这次深圳拟以立法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老年群体在购买保健产品时容易遭遇消费陷阱。《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消费也有涉及。其中规定,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此外,针对以预收款方式实施诈骗、“卷款”跑路的情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等情形的,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同时,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争议较多的自动续费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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