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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出新规!事关生育三孩、试管婴儿等
2022-05-19 17:41:00 稿源: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7日(星期六)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

  邮箱:

  834191950@qq.com,电话:

  0571-81051026传真:

  0571-81051037联系地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我省《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要求,为全力支持促进优生优育,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基数和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由个人缴费。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进一步提升婴幼儿医疗保障待遇

  (六)提高0-6岁婴幼儿医保报销比例。

  0—6岁婴幼儿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七)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

  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报销比例按住院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

  (八)办好出生“一件事”。

  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办,实现全省域产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无感申请。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困难,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编辑: 赖小惠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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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出新规!事关生育三孩、试管婴儿等

稿源: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2022-05-19 17:41:00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7日(星期六)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改革发展处。

  邮箱:

  834191950@qq.com,电话:

  0571-81051026传真:

  0571-81051037联系地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我省《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要求,为全力支持促进优生优育,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基数和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由个人缴费。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进一步提升婴幼儿医疗保障待遇

  (六)提高0-6岁婴幼儿医保报销比例。

  0—6岁婴幼儿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七)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

  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报销比例按住院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

  (八)办好出生“一件事”。

  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办,实现全省域产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无感申请。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困难,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编辑: 赖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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