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后装修是喜事。
有人却因擅改入户门的朝向被起诉了。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其中教训,值得大家看看。
原告是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姓李,被告则是李某的新邻居刘某、张某。
因房屋是小户型,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刘某、张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决定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
他们在装修前曾征求过李某的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两人仍把入户门改为朝外开。
这让李某很难接受,“两人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时,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对通行造成安全隐患。”
李某的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刘某、张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官说,刘某、张某的房屋交付时入户门为朝内开,两被告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第6.11.9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本案中,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两被告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另外,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
本案中,两被告在装修前与原告沟通更改入户门朝向事项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两被告只考虑自身利益,坚持更改入户门朝向,造成影响原告老人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的妨害事实。
同时,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李某年近七旬,对安全有更高要求。被告刘某、张某作为老人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两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所以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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