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厦门市发生疫情以来,市、区两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多次发布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人员(含生活、工作、旅行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台港澳及外籍人员等),均须按要求主动有序接受核酸检测,并先后采取了短信通知、赋黄码等措施进行督促提醒。广大市民踊跃参与、积极配合,但仍有部分人员不执行通告要求,未参与核酸检测,影响厦门市防疫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不配合核酸检测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以下人员予以口头训诫。
具体人员情况如下:
1.王某琼,女,56岁,福建惠安人,住思明区滨海街道上李社区,某单位职工;
2.郭某治,男,27岁,福建泉州人,住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无业;
3.骆某杰,男,35岁,福建惠安人,住集美区日东路,无业;
4.杨某超,男,34岁,福建漳州人,住海沧区山边社区,某公司员工。
警方提醒:核酸检测是防控疫情的关键环节,广大市民群众应按照政府相关通告要求积极参与。对拒不参加核酸检测、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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