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爷爷生前立遗嘱,原本可以继承所有财产的唯一亲孙子却被排除在外。而当遗嘱继承人拿着遗嘱进行继承公证时却被告知,必须给未成年的孙子留一份遗产,这是为什么呢?
爷爷立遗嘱,原本可继承所有财产的孙子被排除在外
家住镇海的蒋老先生晚年有些孤苦。妻子早早就离开人世,他辛苦拉扯大的唯一儿子也不争气,败光了家产。蒋老先生的前儿媳带着6岁的孩子离开后,与这个家断了来往。蒋老先生的儿子从生病到离世,主要由其姑姑也就是蒋老先生的妹妹蒋女士照顾。后来,蒋老先生晚年生活也由蒋女士负责。感念妹妹的付出,蒋老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名下一套房产及家中物品由蒋女士继承,蒋女士承担其生活起居、医疗费用及去世后的一切丧葬费和生前的一切债务。
蒋先生去世后不久,他留下的房产划入了拆迁范围。蒋女士拿着遗嘱来到宁波信业公证处,要求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如果没有这份遗嘱,按照有关法律,蒋老先生的所有财产应该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继承,因其儿子先于他去世了,则由其孙子代位继承。
蒋老先生在遗嘱中,却没有给孙子留任何财产。蒋女士坦言,这份遗嘱背后,一方面是哥哥对她付出的回报,另一方面,哥哥被前儿媳寒了心,双方关系很僵。而且,这套房子原本就是哥哥从母亲那里继承的祖产。
法规强制保护弱势群体,必须给未成年的孙子留一份遗产
公证人员依照相关程序,向遗嘱上的证人、被继承人孙子的母亲(孙子的法定代理人)及被继承人的其他兄弟姐妹核实,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都无异议。但是,公证员了解得知,蒋老先生的孙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仍未成年,因此尽管遗嘱中没给孙子留任何财产,但孙子也应该得到一份。
公证员解释说,因为蒋老先生孙子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被继承人蒋老先生的遗嘱中应当保留未成年孙子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分配遗产时应给其以适当照顾。“《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正是为了防止通过遗嘱完全剥夺弱势群体分配遗产的权利,用法律的强制规定保证弱势群体利益。”
公证员向两位继承人提出了几条遗产分配建议:要充分考虑孙子是未成年人,尽量保留的遗产能够维持其健康成长;要尊重立遗嘱人意愿及蒋女士生前照顾及承担债务事实;虽然蒋老先生生前与前儿媳及孙子关系不好,但也割不断血脉亲情,要考虑孙子是老人的唯一晚辈血亲。
近日,在公证员的调解下,蒋女士与前侄媳协商达成了财产分配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蒋老先生的孙子继承房产拆迁权益的三分之一,剩下的财产都由蒋女士继承。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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