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稳经济和助企纾困。
《行动方案》强调,要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
《行动方案》明确以下重点任务↓↓
交通物流领域
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
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
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水电气领域
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
进一步加强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整治,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
财经领域
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
督促指导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金融领域
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
行业协会商会
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
行政审批中介
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业为重点领域,以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进行深入整治。
严肃查处中介机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从而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以及不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重点整治限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拆分中介服务环节,以及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将依照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转嫁给申请人,通过非竞争方式选择审批技术性服务机构等问题。
此次专项整治分部署准备、自查自纠、联合检查、总结评四个阶段进行。其中:
8月-9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制定浙江交通物流、水电气、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审批中介等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收费主体自查自纠,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10月为联合检查阶段:将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地区、领域要通报当地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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