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和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出台的《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正式发布(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力残疾人共同富裕。
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改善生活和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据悉,目前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多项指标居全国前列。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广大残疾人对实现高质量就业、过上美好生活有了更高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我省计划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省残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家有关文件基础上,《行动方案》体现了浙江特色。我省民营经济发达,许多企业具有助残就业的传统,同时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就业空间较大。《行动方案》提出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助残活动,特别要发挥平台作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我省还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提出创新构建新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为残疾人就业以及用人单位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服务。
为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带头效应,《实施办法》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程序为重点,对残疾人招录(聘)计划、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到2025年,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县(市、区)应加强县域统筹,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实现就业的权利,《实施方案》要求在定向招录(聘)时要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条件,在考试等环节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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