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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对再婚夫妻过世 异父异母的继兄弟为了2套房闹掰了
2023-02-26 15:14:00 稿源: 宁波晚报生活号  

  余姚的李老伯和陈阿姨是再婚夫妻,他们婚前的两个孩子李先生和陈先生是异父异母的继兄弟。两个老人婚后置办了两套房产,李先生和陈先生在父母都过世后因为房子的事情闹掰了,老人在世时提前分走一套房的陈先生,在李先生要继承另一套房产时拿出了“杀手锏”——母亲的遗嘱,称属于母亲的份额由他来继承。

  “他提前分走了房产并且早就过了户,现在还能分这套吗?”近日,李先生焦头烂额之下向余姚市公证处求助,询问房产继承的事。

  二老过世后

  提前分走一套房的继兄弟又要分房

  李老伯和陈阿姨虽然是再婚夫妻,但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关系很融洽。李老伯和陈阿姨再婚时,李先生、陈先生都已经成家立业。李老伯和陈阿姨再婚后,购入了两套房子,分别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据李先生说,李老伯和陈阿姨曾口头约定好了,两人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以后的房产也由各自的儿子继承。早些年,陈阿姨健在时,已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提前过户给了陈先生,过户时李老伯也是同意的,并签署了书面的意见。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由两位老人居住,一直登记在李老伯名下。

  两年前,陈阿姨去世了。前段时间,李老伯也去世了。就在李先生准备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时,陈先生拿出了几年前母亲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中称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系李老伯与陈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中属于陈阿姨的份额由其儿子陈先生继承。

  先前的房产已经赠与完毕

  后面的房产是两位老人的遗产

  “明明之前早就约定好的,我和他每人一套房子,他的那套早就分走了,现在又拿遗嘱来‘抢’我这套。有什么办法能继续履行两位老人当初的约定呢?”李先生反复问工作人员。

  公证员帮李先生分析了这个问题:陈先生之前已经分到陈阿姨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来说是赠与行为,李老伯也同意的,所以在法律上已处理完毕,与后来的遗产继承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要证明该房产为李老伯的个人财产,就必须有李老伯与陈阿姨的书面的财产约定,且约定中明确该房屋只归李老伯一方所有。目前,在没有任何书面约定和证据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李老伯名下的房屋为李老伯与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今,两位老人都已经去世,他们当初的话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口头约定,并没有留下有效证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化为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顺序发生继承,但陈阿姨有遗嘱,所以属于陈阿姨的遗产份额应按照遗嘱继承。

  对此,余姚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为自己和父亲不懂有关法律、没有咨询专门的法律部门而感到后悔,更后悔没有让父亲立遗嘱,才会走到今天的这个局面,然而再多的后悔也终究于事无补。

  公证员提醒:老年人再婚不仅是感情生活问题,也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关系到家庭、婚姻、继承、监护与财产等诸多法律问题,为了确保公平,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同时,各自立下书面的遗嘱,免得一方立遗嘱,另一方没有立遗嘱。另外对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建议最好也做出书面的约定。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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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对再婚夫妻过世 异父异母的继兄弟为了2套房闹掰了

稿源: 宁波晚报生活号 2023-02-26 15:14:00

  余姚的李老伯和陈阿姨是再婚夫妻,他们婚前的两个孩子李先生和陈先生是异父异母的继兄弟。两个老人婚后置办了两套房产,李先生和陈先生在父母都过世后因为房子的事情闹掰了,老人在世时提前分走一套房的陈先生,在李先生要继承另一套房产时拿出了“杀手锏”——母亲的遗嘱,称属于母亲的份额由他来继承。

  “他提前分走了房产并且早就过了户,现在还能分这套吗?”近日,李先生焦头烂额之下向余姚市公证处求助,询问房产继承的事。

  二老过世后

  提前分走一套房的继兄弟又要分房

  李老伯和陈阿姨虽然是再婚夫妻,但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关系很融洽。李老伯和陈阿姨再婚时,李先生、陈先生都已经成家立业。李老伯和陈阿姨再婚后,购入了两套房子,分别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据李先生说,李老伯和陈阿姨曾口头约定好了,两人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以后的房产也由各自的儿子继承。早些年,陈阿姨健在时,已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提前过户给了陈先生,过户时李老伯也是同意的,并签署了书面的意见。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由两位老人居住,一直登记在李老伯名下。

  两年前,陈阿姨去世了。前段时间,李老伯也去世了。就在李先生准备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时,陈先生拿出了几年前母亲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中称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系李老伯与陈阿姨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中属于陈阿姨的份额由其儿子陈先生继承。

  先前的房产已经赠与完毕

  后面的房产是两位老人的遗产

  “明明之前早就约定好的,我和他每人一套房子,他的那套早就分走了,现在又拿遗嘱来‘抢’我这套。有什么办法能继续履行两位老人当初的约定呢?”李先生反复问工作人员。

  公证员帮李先生分析了这个问题:陈先生之前已经分到陈阿姨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来说是赠与行为,李老伯也同意的,所以在法律上已处理完毕,与后来的遗产继承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要证明该房产为李老伯的个人财产,就必须有李老伯与陈阿姨的书面的财产约定,且约定中明确该房屋只归李老伯一方所有。目前,在没有任何书面约定和证据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李老伯名下的房屋为李老伯与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今,两位老人都已经去世,他们当初的话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口头约定,并没有留下有效证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化为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顺序发生继承,但陈阿姨有遗嘱,所以属于陈阿姨的遗产份额应按照遗嘱继承。

  对此,余姚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为自己和父亲不懂有关法律、没有咨询专门的法律部门而感到后悔,更后悔没有让父亲立遗嘱,才会走到今天的这个局面,然而再多的后悔也终究于事无补。

  公证员提醒:老年人再婚不仅是感情生活问题,也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关系到家庭、婚姻、继承、监护与财产等诸多法律问题,为了确保公平,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同时,各自立下书面的遗嘱,免得一方立遗嘱,另一方没有立遗嘱。另外对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建议最好也做出书面的约定。

编辑: 陈晓怡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