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报料热线:81850000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3-03-16 18:39: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钟法 实习生 王与时

3月16日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由宁波中院副院长陈文岳担任审判长。该案的审判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主体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以及域外法查明等具有示范意义。

2020年8月,某国D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香港F公司发起手套采购订单并付款,后由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2021年3月,香港F公司唯一股东黄某(也系宁波F公司唯一股东)向D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表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付剩余货物,并承诺分5期退还货款合计150余万美元。但黄某及其公司并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D公司遂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宁波F公司、香港F公司、黄某连带返还货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香港F公司返还货款,驳回了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现场,当事人围绕合议庭归纳的涉案交易的卖方主体、应否由宁波F公司及黄某承担还款责任两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

关于涉案交易的卖方主体。D公司采购订单上所列的卖方为香港F公司,香港F公司接受订单,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卖方为香港F公司。D公司向香港F公司付款后,香港F公司逾期未交货、未退款,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属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不影响卖方主体的确定,不应作为卖方承担退款责任。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有无必要“刺破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穿透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其背后的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能否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应当适用该公司登记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所作的法律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中的成文法并未对刺破公司面纱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例的裁判重点在于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欺诈、隐瞒等非法目的。现D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F公司与黄某实施了欺诈或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故并无必要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黄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宁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审判长陈文岳当庭发表法官寄语: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相较于内贸而言,市场不确定因素更多、交易规则更复杂、法律风险应对难度更高,但司法的平等保护不因当事人身份、国别、法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建议从事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的市场主体尽量熟悉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交易规则,提前了解争议解决可能适用的准据法,准确把握交易对象主体信息,做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能力等信息的尽职调查;为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可以积极寻求有效的担保,比如投买出口信用保险,开立独立保函等。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扫一扫,中国宁波网装进手机

中国宁波网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中国宁波网(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

Copyright(C) 2001-2023 cnn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1700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407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74-81850000 举报邮箱:nb81850@qq.com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3-03-16 18:39:00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钟法 实习生 王与时

3月16日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由宁波中院副院长陈文岳担任审判长。该案的审判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主体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以及域外法查明等具有示范意义。

2020年8月,某国D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香港F公司发起手套采购订单并付款,后由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2021年3月,香港F公司唯一股东黄某(也系宁波F公司唯一股东)向D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表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付剩余货物,并承诺分5期退还货款合计150余万美元。但黄某及其公司并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D公司遂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宁波F公司、香港F公司、黄某连带返还货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香港F公司返还货款,驳回了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现场,当事人围绕合议庭归纳的涉案交易的卖方主体、应否由宁波F公司及黄某承担还款责任两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

关于涉案交易的卖方主体。D公司采购订单上所列的卖方为香港F公司,香港F公司接受订单,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卖方为香港F公司。D公司向香港F公司付款后,香港F公司逾期未交货、未退款,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宁波F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属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不影响卖方主体的确定,不应作为卖方承担退款责任。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有无必要“刺破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穿透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其背后的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能否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应当适用该公司登记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所作的法律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中的成文法并未对刺破公司面纱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例的裁判重点在于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欺诈、隐瞒等非法目的。现D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F公司与黄某实施了欺诈或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故并无必要刺破香港F公司的面纱,黄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宁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审判长陈文岳当庭发表法官寄语: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相较于内贸而言,市场不确定因素更多、交易规则更复杂、法律风险应对难度更高,但司法的平等保护不因当事人身份、国别、法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建议从事国际贸易、涉港澳台贸易的市场主体尽量熟悉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交易规则,提前了解争议解决可能适用的准据法,准确把握交易对象主体信息,做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能力等信息的尽职调查;为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可以积极寻求有效的担保,比如投买出口信用保险,开立独立保函等。

编辑: 杜寅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