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年开春以来,我区春耕、农事、祭祀、林业生产及旅游等用火形势严峻,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抓好当前和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区范围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在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一切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和工程施工用火;
(三)严禁在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五)严禁在登山野营活动中烧烤、玩火、放孔明灯;
(六)严禁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或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报警、投诉电话:110 8725886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