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通讯员董怡 郑珊珊 记者王佳 图/陈逸舟
想入职必须自愿放弃加班费,按时下班会被辞退,实行末位淘汰……注意!这些都是职场PUA。
面对职场套路,职场人当如何维权?这份来自宁波法院的法律建议,值得收藏。
套路一:狼性企业文化,到点下班就辞退
案情简介:
王女士所在公司18:30下班,试用期第二天,王女士于18:33给领导发消息询问能否下班未获答复,遂自行下班。次日,她被公司以“工作不主动、不以公司利益为首”为由辞退。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需向王女士依法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若遭遇用人单位强制加班,就算其愿意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依然可以说不,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保持企业生存发展活力的前提,是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用人、管人,从而形成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员工快乐工作、企业健康发展。
套路二:入职先签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
案情简介:
小张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时,公司要求小张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半年后,小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4万元。公司认可加班事实,但拒绝支付。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普通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相对弱势,不具备平等谈判的实力。本案中,该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利用其主导地位,要求小张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小张作为求职者,在入职时往往难以拒绝。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根据加班时长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套路三:KPI至上,考核末位就要被淘汰
案情简介:
小王在某通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半年度考核成绩为C2(最后一档),转岗后考核依然为C2。公司认为小王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仲裁程序后进入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讯公司以考核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客观来说,“末位”总是存在的,要区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如果劳动者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套路四:生孩子那天才能请产假
案情简介:
小李预产期临近,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申请遭拒绝,公司让她坚持到生产前一天。之后,小李因身体不适提前住院待产。休完产假后,小李发现自己被开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依据公司规章,员工在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不到岗,应按自行离职处理”。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小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不同于普通事假,不以单位同意为前提,故应认定小李已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单方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需注意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新闻多一点】
法官支招
1.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尽量不要只以口头承诺的形式确定相关条款,避免产生争议时,面临无法举证的问题。如果公司含糊其辞,拒绝将相关条款内容载于书面劳动合同,或提出实际情况可能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所出入,劳动者应提高警惕。
2.劳动者要提高证据留存的意识,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工资单、报销单据、聊天记录等,以便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也不用慌张,有多种维权的渠道可供选择:
第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第二,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三,若协商调解不成,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离职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