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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有哪些亮点?
2023-06-26 11:1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俞思原

6月25日,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由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市民政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

《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1月31日施行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障申请条件、条件认定标准、保障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保障后续管理等具体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那么,新出台《实施细则》有哪些政策亮点?记者邀请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和塘雅苑小区。记者 刘波/摄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纳入保障,填补以往政策的保障空白

根据《实施细则》,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据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构建分层分类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对“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细分为三类,即“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按照收入困难程度分类界定: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应取得民政等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困难证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0%、100%进行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中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保障,填补了以往除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区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保障空白。同时,明确在本市各地缴纳社保年限可以互认连续计算,解决当前人员流动性大、缴纳地调整频繁的现实问题。

四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正在保障人员。

2、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申请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

4、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申请地区(县、市)缴纳社会保险。

明确“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申请受理方面,明确申请渠道,即申请业务主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申报,实现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申请。同时,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受理机构就近线下给予辅助申请。

明确申请材料,规定一般家庭仅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基本材料,强调通过政务共享平台能查询到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无需重复提供。

明确公租房两种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方面,确定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方面:

对优先配租和定向配租家庭进行明确,坚持困难优先,确定不同情形家庭的配租排序:

“不同类别保障家庭的优先排序: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同类别不同情形家庭的优先排序:无房家庭、有房家庭。”

“同类别同情形下优先家庭: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三孩家庭、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70岁(含)以上老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同时,规定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重点扶持企业困难职工等特定群体,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给予定向配租。

对人口户型配租原则进行明确,1-2人家庭配租一居室,但是家庭成员两代的可配租二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含)以上。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配租户型、配租面积可适当放宽,但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1.5倍。

货币补贴方面:

明确各类家庭的保障原则,对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规定依申请应保尽保;

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根据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有序保障,明确排序在保障计划数内的家庭及时给予保障,排序在计划数外的家庭应在一年内给予保障。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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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有哪些亮点?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3-06-26 11:18: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俞思原

6月25日,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由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市民政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

《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1月31日施行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障申请条件、条件认定标准、保障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保障后续管理等具体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那么,新出台《实施细则》有哪些政策亮点?记者邀请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和塘雅苑小区。记者 刘波/摄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纳入保障,填补以往政策的保障空白

根据《实施细则》,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据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构建分层分类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对“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细分为三类,即“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按照收入困难程度分类界定: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应取得民政等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困难证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0%、100%进行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中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保障,填补了以往除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区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保障空白。同时,明确在本市各地缴纳社保年限可以互认连续计算,解决当前人员流动性大、缴纳地调整频繁的现实问题。

四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正在保障人员。

2、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申请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

4、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申请地区(县、市)缴纳社会保险。

明确“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申请受理方面,明确申请渠道,即申请业务主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申报,实现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申请。同时,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受理机构就近线下给予辅助申请。

明确申请材料,规定一般家庭仅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基本材料,强调通过政务共享平台能查询到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无需重复提供。

明确公租房两种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方面,确定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方面:

对优先配租和定向配租家庭进行明确,坚持困难优先,确定不同情形家庭的配租排序:

“不同类别保障家庭的优先排序: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同类别不同情形家庭的优先排序:无房家庭、有房家庭。”

“同类别同情形下优先家庭: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三孩家庭、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人员、70岁(含)以上老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同时,规定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重点扶持企业困难职工等特定群体,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给予定向配租。

对人口户型配租原则进行明确,1-2人家庭配租一居室,但是家庭成员两代的可配租二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含)以上。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配租户型、配租面积可适当放宽,但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1.5倍。

货币补贴方面:

明确各类家庭的保障原则,对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规定依申请应保尽保;

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根据货币补贴保障计划有序保障,明确排序在保障计划数内的家庭及时给予保障,排序在计划数外的家庭应在一年内给予保障。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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