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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沸了!卖菜大爷挣21元 被罚款11万?
2023-06-30 19:01:53 稿源: 潮新闻  

  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近日,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

  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今天下午,相关话题在热搜上“沸”了引发网友热议。

  菜农被罚款11万元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

  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过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该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新闻多一点】

  “小过重罚”并非个例,机械执法难获支持类似的“小过重罚”屡有报道,也屡屡引发争议,原因是涉案金额很少,收到的罚单却是惊人数字,而且,处罚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的认知。

  2022年8月份,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等问题,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售出4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无独有偶,2022年8月,黑龙江大庆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没有上涨的情况下,将土豆的价格从每斤1.2元调整到了每斤2元,被认定违反价格法、涉嫌哄抬物价,被罚款30万元。

  多位律师对此有话说

  多位律师表示,“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执法,忽视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性规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认知,也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更深层原因是一些执法机关未为基层执法人员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对执法人员发挥一定裁量权的不予处罚情形,动辄反复追问、质疑,导致执法人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依据所谓量化标准‘闭着眼睛’处罚。这种干事环境反过来也伤害了执法对象。”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说。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小过重罚”,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律师表示,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是得在于完善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留下操作模糊的空间。相关法律有必要对处罚标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一步细化,避免自由裁量弹性过大。

  网友评论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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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沸了!卖菜大爷挣21元 被罚款11万?

稿源: 潮新闻 2023-06-30 19:01:53

  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近日,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

  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今天下午,相关话题在热搜上“沸”了引发网友热议。

  菜农被罚款11万元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

  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过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该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新闻多一点】

  “小过重罚”并非个例,机械执法难获支持类似的“小过重罚”屡有报道,也屡屡引发争议,原因是涉案金额很少,收到的罚单却是惊人数字,而且,处罚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的认知。

  2022年8月份,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等问题,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售出4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无独有偶,2022年8月,黑龙江大庆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没有上涨的情况下,将土豆的价格从每斤1.2元调整到了每斤2元,被认定违反价格法、涉嫌哄抬物价,被罚款30万元。

  多位律师对此有话说

  多位律师表示,“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执法,忽视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性规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认知,也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更深层原因是一些执法机关未为基层执法人员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对执法人员发挥一定裁量权的不予处罚情形,动辄反复追问、质疑,导致执法人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依据所谓量化标准‘闭着眼睛’处罚。这种干事环境反过来也伤害了执法对象。”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说。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小过重罚”,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律师表示,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是得在于完善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留下操作模糊的空间。相关法律有必要对处罚标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一步细化,避免自由裁量弹性过大。

  网友评论

编辑: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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