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交通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在上海、深圳邮轮港口试点恢复国际邮轮运输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恢复进出我国境内邮轮港口的国际邮轮运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复航各项准备工作
国际邮轮载运旅客数量多、海上航行时间长、应急处置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复航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进复航;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复航准备情况进行复核,复航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一)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
(二)邮轮满足安全适航条件,疫情期间未载客运营的邮轮在恢复运营前、新建造的邮轮在投入运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非经营性航行,并组织进行开航前安全评估。
(三)邮轮应与拟停靠的邮轮港口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
(四)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和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
(五)通关现场设施设备符合邮轮及其载运人员通关查验需求。
二、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和疫情防控
邮轮运输安全责任重大,必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邮轮港口安全应急管理,与邮轮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检查危,严防旅客携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上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邮轮安全监管,按规定实施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始发港邮轮首航次开航前须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邮轮运输企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管理等有关安全规定。继续实施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不断完善应急准备。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中资邮轮运输企业加强船舶动态监控,提升岸基支持能力,确保应急处置时能够“听得见、看得见、能指挥”;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好国家和属地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
三、加强邮轮运输市场管理
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邮轮运输市场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引导邮轮运输企业丰富航线产品,优化船上服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水平;会同相关单位指导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邮轮港服务规范》,优化旅客进出港和登船流程,提升旅客服务体验;督促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和邮轮运营统计调查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邮轮按规定使用岸电。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复航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国际邮轮运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于2023年底将本辖区国际邮轮运输复航情况报部水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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