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陆家嘴起诉苏钢集团索赔100亿”消息引发关注。
据上交所网站11月12日消息,陆家嘴发布关于苏州绿岸项目有关情况说明:针对相关各方的侵权行为,公司将全力通过司法途径,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充分举证,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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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有关“陆家嘴起诉苏钢集团索赔100亿”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该案标的额达10043925260.35元,案件已直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由环资庭组成合议庭,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11月4日,陆家嘴发布公告称: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土壤污染产生侵权纠纷,原告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原告方收到本案书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案号:(2023)苏民初11号)。
陆家嘴集团公告(图片来源:陆家嘴集团官网)
公告称:早在2016年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两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95%股权,绿岸公司(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17块土地使用权。
公告称:2022年以来,公司及各方环境调查确定绿岸公司名下14块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同时,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发现,在案涉土地的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对此,陆家嘴请求判令苏钢集团向原告承担赔偿人民币10043925260.35元(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要求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公告显示,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苏地 2008-G-6 号宗地地块规划示意图(图片来源:陆家嘴集团公告)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位于苏州高新区该污染地块系苏钢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心资产,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
由于区位优势明显,引发多家上市公司热捧,彼时国内房地产市场一度过热,苏州房地产市场也飞速走高。
当年10月,经过200多轮竞拍,苏州绿岸最终以85.25亿元总金额成功转让95%股权及相关债务,而拿下这块地的是陆家嘴下属全资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信托组成的联合体。
记者了解到,由于涉事地块项目部分小区已经销售完成并入住,并且部分商业和写字楼、学校等都已建设完成,而之所以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四被告被告上法庭,源于污染区域系苏钢集团原厂房区域,相关单位作为场地污染调查报告、土壤和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报告的第三方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背书”问题。
据了解,相关报道和公开信息显示,该块土地土壤和地下水均疑似存在诸多元素大幅度超标,其中涉及到苯并芘(煤焦油分离物,有强烈致癌作用,可诱发肺癌)、萘(致癌物)等超标。
但《法治日报》记者连线苏州高新区政府相关人士,却对此提出了质疑,称“该土地污染实际上并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么严重,本质上还是房地产市场低迷引起的连锁商业纠纷导致,政府会积极应对此次诉讼。”
据了解,早在2022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公布了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移交事项,其中就涉及苏州绿岸名下部分土地存在污染。此外,苏州绿岸公司除了此次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外,还涉及到苏州姑苏区法院、南京中院等多起行政诉讼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由于该案还可能涉及建设单位、开发商、投资商等,使得今后走向十分复杂。
11月10日,“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
近日,我司关注到网上涉及苏州绿岸项目相关舆情信息,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披露及交易情况
在2016年转让股权时,我司已如实披露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关于苏州绿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及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中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由佳湾公司和华宝信托(后所持股份转让给佳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交易时即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诺接受所有现状、瑕疵和风险。在此基础上,经过222轮举牌,联合体方以85.25亿元竞得挂牌评估值30.5亿元的苏州绿岸95%股权及债权。
二、地块检测情况
2022年,联合体方与我司一致同意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南京环科所对地块污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有关结果表明:已有居民入住的14、15号地块、已开发建设的8、9、12、13、16号地块和未开发建设的7、11、17号地块,属可安全利用地块;焦化区1、2、3、4、5、6号和非焦化区10号地块(其中仅2号地块已开发建设),经治理修复后可安全利用。
三、2号地块情况
2019年,联合体方知悉2号地块不符合环保要求,且未依法完成2号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和修复治理,即启动了该地块项目建设。2021年,因无法通过环评验收而未能启用。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施工作业情况
2016年,我司披露报告中已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场地内及场地附近开展造成地下水扰动的施工”“场地开挖前必须做好适当的防护措施,进行环境监理,避免污染物扩散,对周边环境及居住区产生影响”。我们了解到,联合体方在开发建设苏州绿岸地块期间,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地下水阻隔墙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存在扰动地下水、搬运土壤造成部分环境交叉污染的行为和施工作业不规范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目前,相关争议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我们正在积极应诉,相信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我司将与各方一道,把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尊重生效判决结果,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上交所网站、苏钢集团、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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