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银行因12项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7.340315万元,罚款3664.2万元。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为11月29日。
具体来看,中国银行的12项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备付金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违反金融营销宣传管理规定,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
与此同时,18名责任人被罚。
有2人被罚款超20万元,分别是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数字金融部副总经理冀某暹,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盛某。
冀某暹被警告并罚款38.5万元,对中国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盛某被警告并罚款23万元,对中国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
有3人被罚款10万元以上,分别为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金融部总经理、交易银行部总经理李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数字金融部私人银行中心助理总经理郭某斌,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刘某飞。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李某对中国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1.5万元。
郭某斌对中国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刘某飞被罚款11.5万元,对中国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有6人被罚款5万元及以上,分别为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马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张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陈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管理)、银行卡中心风险管理与智能决策团队高级风险经理王某超,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资深内控合规经理郑某苹,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中心(上海)总经理林某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马某对中国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张某对中国银行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陈某被罚款9.6万元,对中国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王某超对中国银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罚款7.1万元。
郑某苹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林某军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有7人被罚款1万元及以上,分别为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潘某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部产品与创新管理团队主管、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张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负责人黄某岳,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段某茜,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资深客户经理邢某,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韩某娟,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首席产品经理兼合规官、消费金融部首席产品经理刘某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潘某源被罚款4.5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
张某被罚款3.5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黄某岳被罚款3.5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段某茜被罚款3.5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邢某被罚款1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韩某娟被罚款3.5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
刘某光被罚款2.5万元,对中国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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