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的牙膏品种很多。记者 毛雷君 摄
12月1日开始,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发布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
牙膏必须是“膏状”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牙膏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办法》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办法》对于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进行了限定,须是“膏状”,将牙粉、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排除在外。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规定》要求,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可免于功效评价。在功效宣称方面,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需要进行“人体功效评价”。
有些牙膏品牌会进行引人误解的功效宣称,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比如,之前网络上流行的所谓对幽门螺旋杆菌具有抑制作用某种牙膏,就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记者通过搜索发现,该款产品属于凝胶类产品,从定义上不属于牙膏,而是归属于医疗器械。
安全警示用语须合规
《规定》在安全警示用语一项中指出,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
在某大型连锁超市,消费者郑女士告诉记者,她会更加关心儿童牙膏的信息。
《办法》明确,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牙膏。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
记者发现,在销售的儿童牙膏中,包装上基本都标明了“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
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从牙膏的新原料管理、产品备案、标签宣称、功效评价等方面设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办法》施行后,牙膏的管理模式与普通化妆品趋于一致。从事牙膏生产活动,需要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上市前,应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产品上市后,监管部门将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吴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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