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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药企被罚没逾12亿 专家:推动涉案药品从两千多元降至270元
2023-12-22 20:13:48 稿源: 澎湃新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别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生化),以及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德)、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制药)滥用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制剂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

  这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次重大反垄断执法行动,也是我国在医药等民生重点领域的又一个标志性反垄断执法成果,有力维护了民生福祉。本案涉及到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多方当事人,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复杂,认定的难度较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和分析方法并在参考借鉴以往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少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形成了不少的亮点,值得关注和总结。

  第一,在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上具有独特的视角,创新性比较突出。本案涉及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的原料供应、制剂生产和销售的不同环节共两方的四个经营者,如何认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挑战性。首先,执法机构认定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和民康制药三个经营者统一决策,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依据是:三者的实际控股股东相同,具有关联关系;三者根据统一决策,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三者共享垄断利润。

  这与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对涉案的三家企业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和太阳神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是类似的,即基于它们之间关系紧密,并不相互独立,而实际上是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单一主体”,在本案中的三家公司被统称为“汇海方”。

  其次,执法机构认定汇海方与上药生化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同主体。这不同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扑尔敏原料药案中认定湖南尔康和河南九势共同具有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汇海方和上海生化方并不是处于同一个生产经营环节,而是涉及原料药采购与销售、制剂生产与销售全链条。双方密切配合,行为交织,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            

  本案中,执法机构认定两方四个经营者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同主体,更能准确还原行为全貌,无疑具有明显的创新意义。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覆盖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值得持久关注和深入讨论。

  第二,在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上注重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不公平高价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过高价格。不公平高价实际上是经营者利用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行为,因此相对于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等排他性滥用行为,其被作为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典型。通常认为,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有四种判断超高定价的方法,分别是成本加合理利润、同类产品比较、同一企业相同产品的空间比较和同一企业产品的时间比较。

  在较早公布的相关案件中,执法机构通常适用某一种主要方法来分析认定涉案企业是否实施了不公平高价。而在本案中,执法机构同时从三个角度、运用三种方法来分析认定涉案企业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即:一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挂网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值,明显高于同一生产线所产其他制剂;二是以不公平的手段实现高价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的目的;三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国内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价格。尤其是第二个角度很有说服力,即两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在原料药销售环节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将从丹麦雅赛利处73~94元/克采购的原料药,逐步推高至1.8万~3.5万元/克销售给当事人用以生产制剂,造成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高是因为原料药价格高导致的假象,掩盖在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实施不公平高价的行为。这为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拓宽了思路。

  第三,本案不仅对当事人处以了罚款,还计算并没收了违法所得。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既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也规定了处以罚款,但在以往的相关案件处理中,由于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和计算等原因,往往仅罚款而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案中,执法机构对涉及的两方四个经营者不仅根据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度3%和8%不等的罚款,而且也都认定、计算并没收了各自的违法所得,这体现了对民生领域垄断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的鲜明态度。

  第四,本案涉及的药品和民生息息相关,案件调查推动药价直接下降了90%,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案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一方面扭曲了该种药品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其价格严重偏离正常水平,排除、限制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也使需要使用该种药品的患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增加了患者的用药成本,严重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还增加了国家医保基金支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的严肃处理,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推动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从2303—2918元/支,大幅降低至270元/支,降幅近90%,从而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本案是我国在医药等民生领域又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反垄断执法成果,值得深入进行总结和借鉴参考。

  (王先林系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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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药企被罚没逾12亿 专家:推动涉案药品从两千多元降至270元

稿源: 澎湃新闻 2023-12-22 20:13:48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别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生化),以及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德)、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制药)滥用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制剂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

  这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次重大反垄断执法行动,也是我国在医药等民生重点领域的又一个标志性反垄断执法成果,有力维护了民生福祉。本案涉及到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多方当事人,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复杂,认定的难度较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和分析方法并在参考借鉴以往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少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形成了不少的亮点,值得关注和总结。

  第一,在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上具有独特的视角,创新性比较突出。本案涉及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的原料供应、制剂生产和销售的不同环节共两方的四个经营者,如何认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挑战性。首先,执法机构认定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和民康制药三个经营者统一决策,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依据是:三者的实际控股股东相同,具有关联关系;三者根据统一决策,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三者共享垄断利润。

  这与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对涉案的三家企业康惠公司、普云惠公司和太阳神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是类似的,即基于它们之间关系紧密,并不相互独立,而实际上是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单一主体”,在本案中的三家公司被统称为“汇海方”。

  其次,执法机构认定汇海方与上药生化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同主体。这不同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扑尔敏原料药案中认定湖南尔康和河南九势共同具有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汇海方和上海生化方并不是处于同一个生产经营环节,而是涉及原料药采购与销售、制剂生产与销售全链条。双方密切配合,行为交织,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            

  本案中,执法机构认定两方四个经营者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同主体,更能准确还原行为全貌,无疑具有明显的创新意义。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覆盖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值得持久关注和深入讨论。

  第二,在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上注重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不公平高价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过高价格。不公平高价实际上是经营者利用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行为,因此相对于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等排他性滥用行为,其被作为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典型。通常认为,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有四种判断超高定价的方法,分别是成本加合理利润、同类产品比较、同一企业相同产品的空间比较和同一企业产品的时间比较。

  在较早公布的相关案件中,执法机构通常适用某一种主要方法来分析认定涉案企业是否实施了不公平高价。而在本案中,执法机构同时从三个角度、运用三种方法来分析认定涉案企业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即:一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挂网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值,明显高于同一生产线所产其他制剂;二是以不公平的手段实现高价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的目的;三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国内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价格。尤其是第二个角度很有说服力,即两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在原料药销售环节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将从丹麦雅赛利处73~94元/克采购的原料药,逐步推高至1.8万~3.5万元/克销售给当事人用以生产制剂,造成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高是因为原料药价格高导致的假象,掩盖在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实施不公平高价的行为。这为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拓宽了思路。

  第三,本案不仅对当事人处以了罚款,还计算并没收了违法所得。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既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也规定了处以罚款,但在以往的相关案件处理中,由于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和计算等原因,往往仅罚款而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案中,执法机构对涉及的两方四个经营者不仅根据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度3%和8%不等的罚款,而且也都认定、计算并没收了各自的违法所得,这体现了对民生领域垄断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的鲜明态度。

  第四,本案涉及的药品和民生息息相关,案件调查推动药价直接下降了90%,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案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一方面扭曲了该种药品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其价格严重偏离正常水平,排除、限制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也使需要使用该种药品的患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增加了患者的用药成本,严重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还增加了国家医保基金支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的严肃处理,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推动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从2303—2918元/支,大幅降低至270元/支,降幅近90%,从而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本案是我国在医药等民生领域又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反垄断执法成果,值得深入进行总结和借鉴参考。

  (王先林系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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