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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991万!中行宁波市分行原副行长毛俊平被判刑
2024-04-04 07:27:00 稿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党委原委员、副行长毛俊平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俊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毛俊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毛俊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毛俊平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毛俊平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信贷风险总监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贷款授信审批提供帮助。2010年至2023年,毛俊平收受上述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股份分红、发放薪酬、免除债务等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973万余元以及手表、手提包、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1万余元。

  2011年底,宁波某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申请新增生产线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2012年3月,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否决该项申请。被告人毛俊平作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兼信贷风险总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知该公司不符合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仍向授信评审委员会传达同意该公司贷款申请的意见,要求重新审议。同年5月,授信评审委员会复评同意并经毛俊平审批,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5000万元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该公司分次提取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后逾期无法归还并造成大额经济损失。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毛俊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辩护意见,毛俊平进行了最后陈述。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毛俊平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违法发放贷款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结合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毛俊平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纳,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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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991万!中行宁波市分行原副行长毛俊平被判刑

稿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4 07:27:00

  2024年4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党委原委员、副行长毛俊平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俊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毛俊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毛俊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毛俊平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毛俊平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信贷风险总监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贷款授信审批提供帮助。2010年至2023年,毛俊平收受上述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股份分红、发放薪酬、免除债务等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973万余元以及手表、手提包、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1万余元。

  2011年底,宁波某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申请新增生产线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2012年3月,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否决该项申请。被告人毛俊平作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兼信贷风险总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知该公司不符合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仍向授信评审委员会传达同意该公司贷款申请的意见,要求重新审议。同年5月,授信评审委员会复评同意并经毛俊平审批,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5000万元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该公司分次提取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后逾期无法归还并造成大额经济损失。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毛俊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辩护意见,毛俊平进行了最后陈述。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毛俊平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违法发放贷款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结合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毛俊平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纳,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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