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陈镜镜 毛佳雯
根据天气预报,本周将有大雨相伴。这样的天气下,除交通出行受到明显影响外,还有这件事也不可忽视——“意外版”高空抛物!今天(6月24日)下午,鄞州公安分局通报一起与此有关的警情,提醒大家注意这方面的安全,否则出事了也要担责。
某业主家中突然多了玻璃碎片(部分)。本文图片由鄞州公安提供
人在家,玻璃碎片“飞”进来!这样的事,真让业主碰到了。6月20日,鄞州下应派出所接到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报警,称小区业主反映,前一日听到一些声响,然后一看家中进了玻璃碎片,疑似出现高空抛物。物业经过调查,无法确定嫌疑人,请求警方帮助。
小区物业将危险区域“隔离”。
民警王君国和辅警鲍钟泽赶到事发地,调查后确认这起高空抛物系高层住户的阳台玻璃爆裂,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辅警鲍钟泽利用手机中相机的放大功能,对着高层进行搜寻,发现了“源头”。
民辅警确定玻璃“源头”。
于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民辅警迅速来到这户居民家门口,但家里没人。后通过电话联系上对方,得知该房出租,这两天租客不在家,所以玻璃爆裂也不知道。最终,民警联系上了房东,将事情情况及危险告知对方,要求对方速来拆除破损的玻璃,消除安全隐患……
民辅警告知事情情况及危险性、肇事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这起高空抛物(坠物)比较典型,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背后隐藏的安全风险不可小觑。”鄞州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说,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高空抛物(坠物)只要肇事,均有可能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普法时刻到了!仔细看看鄞州公安提供的这份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告知单: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警方建议:最近多恶劣天气,风雨相伴是常事,因此大家要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物业也需定期检查高楼外立面安全,做好巡查维护工作;严禁人为高空抛物,特别是抛掷烟蒂等行为,看似很小却极易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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