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生活拮据遗弃3岁女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8月13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郭某某遗弃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偃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最高检介绍,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
为解决郭某某就业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同时,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还建立了“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基于此案,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
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
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最高检表示,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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