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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2024-10-18 22:06:07 稿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眼下,有一些私家车主会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拉客营运,但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个保险该怎么算呢?保险公司会赔付吗?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3年6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并通过网络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包括21万多元的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费合计5100多元。到了7月,李先生将车注册成了“网约车”,但开始主要是自己使用并没怎么接单,11月开始全天接单。

  12月21日当天,李先生送客完毕回家途中,不幸发生单方事故撞上路边树木,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自己也受了伤。保险公司最初定了全损,预估要赔偿21万余元,但很快查明了李先生跑“网约车”的事实,认为其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变成了“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偿。李先生遂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车主:车辆发生事故时属于自用范畴

  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车主李先生没有及时变更商业保险。但是李先生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并且发生事故时自己已经送完客人,不是在接客或送客途中,应该属于自用范畴。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车主 李先生:我觉得不应该属于营运车,因为一我没有长时间营运,二我当时出事的时候,也不在营运期间。买保险的时候没有提示我说这车辆跟营运车保险险种不同。

  保险公司辩称,网约车平台的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前的11月、12月份,李先生一直在驾驶涉案车辆进行接单。

  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11月接单330件,12月截止到12月21日事故发生,已经接单230件,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可能也是300多单,所以我们认为他已经构成了将车辆改变使用性质。

  法院: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谢颖霞:因为本案车主李某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车主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解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当车辆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以后,由于车辆的使用次数、行驶距离、载客数量等与自用状态下的车辆相比均会显著增加,而这些因素必然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也就意味着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先生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上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了支持。

  改变车辆用途时 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网约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车主在把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后,一定要及时变更商业保险,切莫因保费增加而抱有侥幸心理。另外,法官也提示车主,改变车辆性质后,交强险是依然有效的,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也是有限制的。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如果从私家车变成“网约车”,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的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法官也提示车主,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是商业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依然要赔付的,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有限制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谢颖霞: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交强险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所以,如果只是单方事故导致司机本人或者本车损失的,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的。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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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稿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10-18 22:06:07

  眼下,有一些私家车主会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拉客营运,但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个保险该怎么算呢?保险公司会赔付吗?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3年6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并通过网络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包括21万多元的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费合计5100多元。到了7月,李先生将车注册成了“网约车”,但开始主要是自己使用并没怎么接单,11月开始全天接单。

  12月21日当天,李先生送客完毕回家途中,不幸发生单方事故撞上路边树木,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自己也受了伤。保险公司最初定了全损,预估要赔偿21万余元,但很快查明了李先生跑“网约车”的事实,认为其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变成了“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偿。李先生遂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车主:车辆发生事故时属于自用范畴

  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车主李先生没有及时变更商业保险。但是李先生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并且发生事故时自己已经送完客人,不是在接客或送客途中,应该属于自用范畴。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车主 李先生:我觉得不应该属于营运车,因为一我没有长时间营运,二我当时出事的时候,也不在营运期间。买保险的时候没有提示我说这车辆跟营运车保险险种不同。

  保险公司辩称,网约车平台的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前的11月、12月份,李先生一直在驾驶涉案车辆进行接单。

  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11月接单330件,12月截止到12月21日事故发生,已经接单230件,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可能也是300多单,所以我们认为他已经构成了将车辆改变使用性质。

  法院: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谢颖霞:因为本案车主李某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车主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解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当车辆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以后,由于车辆的使用次数、行驶距离、载客数量等与自用状态下的车辆相比均会显著增加,而这些因素必然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也就意味着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先生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上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了支持。

  改变车辆用途时 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网约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车主在把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后,一定要及时变更商业保险,切莫因保费增加而抱有侥幸心理。另外,法官也提示车主,改变车辆性质后,交强险是依然有效的,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也是有限制的。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如果从私家车变成“网约车”,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的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法官也提示车主,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是商业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依然要赔付的,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有限制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谢颖霞: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交强险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所以,如果只是单方事故导致司机本人或者本车损失的,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的。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