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12月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切实以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惠及亿万群众的基本出行。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3年,全国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380.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293.9亿人次,当前全国每天约有两亿人次通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但部分城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用地、资金、路权保障力度不足,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还存在差距。”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院长周晓航说。
12月1日起,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立足行业发展实际,《条例》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条例》专设“发展保障”一章,对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土地、资金、路权是公共交通发展的几大要素。在用地保障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并可以按照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既做到了保障用地,又有效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在资金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程世东分析,当前,部分城市对公共交通投入不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后,能够使得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拥有制度性保障。此外,在优先通行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在强调优先通行的同时兼顾效率,体现了路权管理的科学性。
面对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是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关键所在。《条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从明确运营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可靠性和效率、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便利优待特定群体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依据《条例》,未来城市公共交通将开展更多市场化运营的探索和尝试。”程世东说,《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企业拓展市场化业务、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打开新空间。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环境相对开放,安全运行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也需要相关主体严格落实运营安全责任。《条例》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制度、经费、车辆、人员、应急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当前,有关部门正多措并举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细。一方面,及时制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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