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区一征收地块。资料图片
甬派客户端记者 施文
市政府7月23日印发通知,明确《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7月23日。
该规定于去年7月23日起施行,当时定有效期为1年。本月初,市资规局就该规定有效期延长事宜已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该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
按照规定,被补偿人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5%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0%。
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对货币安置补偿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0%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高于单一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比例。
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5%增加补偿资金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即房票购房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的房票购房补助比例为15%;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房票购房补助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0%。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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