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资规局今天起就《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需进一步规范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工作,明确城镇低效用地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为稳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现存量更新、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夯实工作基础。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中,存在空间布局散乱、土地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老化等情形,且具备再开发潜力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征求意见稿将城镇低效用地主要分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及其他城镇建设用地,并对各类型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列举细分。
其中,低效居住用地的认定标准为:
1.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2.房屋建筑质量总体较差,且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C级或D级危房的;
3.区域消防安全等级经评估认定为最差等级(Ⅴ级)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筛选形成城镇低效用地初步清单,报经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综合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造意愿,综合运用AI、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智能判别与分析,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实行年度定期更新机制,允许各地对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与增补。
经认定的城镇低效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享受再开发政策支持。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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