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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坐地铁时被挡水板绊倒受伤 索赔27万元!法院:驳回
2026-04-10 13:30:25 稿源: 人民日报  

  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乘坐地铁,被电梯口的挡水板绊倒骨折,乘客以运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27万余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地铁运营公司已采取合理警示与保障措施,乘客系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摔倒受伤,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家住北京市某小区的周女士经常乘坐地铁出行。20258月适值北京雨季,在暴雨蓝色预警后,地铁运营公司设置挡水板应对防汛。

  一天,周女士在地铁站搭乘升降直梯时,右脚被设置在直梯门口的挡水板绊倒,摔倒在轿厢内。地铁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前处置。随后,周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等伤情。

  周女士认为,挡水板既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没有地铁站工作人员提醒,自己受伤是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地铁运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7万余元。

  地铁运营公司则表示,在暴雨蓝色预警期间设置挡水板,是为应对特殊气象灾害、保障公共通行利益所采取的合法防汛措施;同时,已通过铺设防滑垫、摆放黄色警示牌等多种方式向乘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当时北京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其中提醒“房山等局地累计降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请关注分区预警并做好防范。

  地铁运营公司根据提交的现场录音,主张周女士在事发现场自认走得快未看到挡水板导致摔倒。同时,监控视频显示,多名乘客在进入地铁站的电梯前都看到了挡水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北京市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后,地铁运营公司按照防汛应急预案在直梯门口设置挡水板,是为特殊天气保障公共通行利益的需要临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挡水板上有双色警示条纹和注意脚下小心绊倒警示文字,挡水板一侧还放置了黄色警示牌子;挡水板周边地面干净平整、无明显障碍物。

  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殊天气出行时应比日常出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周女士经常乘坐地铁出行,理应更加熟悉地铁站的通行环境,却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该损害后果属于自身原因所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认为,实生活中,公共场所受伤必赔的误区,本质上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片面理解,更是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忽视。本案的裁判结果,并非否定公民的合法维权权利,而是清晰地告知社会公众:维权需依法、理性,不能因为在公共场所受伤就盲目索赔,忽视自身义务、转嫁自身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是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这一义务绝非无限责任,边界在于合理、必要、可预见

  简单来说,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结合自身经营场景、排查潜在风险隐患,采取与自身能力、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合理防范措施,尽到应尽之责,就无需为超出自身控制范围的意外承担责任。而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既是对自己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素养。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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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坐地铁时被挡水板绊倒受伤 索赔27万元!法院:驳回

稿源: 人民日报 2026-04-10 13:30:25

  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乘坐地铁,被电梯口的挡水板绊倒骨折,乘客以运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27万余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地铁运营公司已采取合理警示与保障措施,乘客系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摔倒受伤,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家住北京市某小区的周女士经常乘坐地铁出行。20258月适值北京雨季,在暴雨蓝色预警后,地铁运营公司设置挡水板应对防汛。

  一天,周女士在地铁站搭乘升降直梯时,右脚被设置在直梯门口的挡水板绊倒,摔倒在轿厢内。地铁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前处置。随后,周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等伤情。

  周女士认为,挡水板既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没有地铁站工作人员提醒,自己受伤是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地铁运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7万余元。

  地铁运营公司则表示,在暴雨蓝色预警期间设置挡水板,是为应对特殊气象灾害、保障公共通行利益所采取的合法防汛措施;同时,已通过铺设防滑垫、摆放黄色警示牌等多种方式向乘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当时北京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其中提醒“房山等局地累计降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请关注分区预警并做好防范。

  地铁运营公司根据提交的现场录音,主张周女士在事发现场自认走得快未看到挡水板导致摔倒。同时,监控视频显示,多名乘客在进入地铁站的电梯前都看到了挡水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北京市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后,地铁运营公司按照防汛应急预案在直梯门口设置挡水板,是为特殊天气保障公共通行利益的需要临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挡水板上有双色警示条纹和注意脚下小心绊倒警示文字,挡水板一侧还放置了黄色警示牌子;挡水板周边地面干净平整、无明显障碍物。

  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殊天气出行时应比日常出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周女士经常乘坐地铁出行,理应更加熟悉地铁站的通行环境,却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该损害后果属于自身原因所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认为,实生活中,公共场所受伤必赔的误区,本质上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片面理解,更是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忽视。本案的裁判结果,并非否定公民的合法维权权利,而是清晰地告知社会公众:维权需依法、理性,不能因为在公共场所受伤就盲目索赔,忽视自身义务、转嫁自身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是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这一义务绝非无限责任,边界在于合理、必要、可预见

  简单来说,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结合自身经营场景、排查潜在风险隐患,采取与自身能力、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合理防范措施,尽到应尽之责,就无需为超出自身控制范围的意外承担责任。而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既是对自己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素养。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