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拿回扣3万元就要坐牢”,成了职场人热议的话题。
这源自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的最新规定,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和公职人员一样执行。
业内律师指出,新规的亮点,就在于突破了以往民企反腐轻刑化的情况,让非公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对标公职人员的量刑标准。
为何要明确新标准?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的贪腐问题日益凸显,从采购人员吃回扣、高管勾结外部侵吞公司财产,到偷偷转移企业核心资产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但根据过去的司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的立案和量刑升档标准,远高于公职人员标准。
如入罪门槛,同样是受贿,新规实施前,公职人员受贿3万元就被立案,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万元才被立案。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国企领导贪污20万元就构成,民企高管则贪污100万元才够上。
对于10年以上判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差别更大。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认定公职人员为300万元,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按1500万元认定。
新规“抹”掉了这些“倍数差”,使民企人员贪腐和公职人员贪腐同罪同罚。
这并不只是简单的数字增减。举个例子,老李在一家制造企业做采购经理,拿了6万元回扣。放在以前,6万元刚够立案标准,积极退赃还可能酌情缓刑。老李可能会想:大不了退钱、开除,没什么大影响。
但现在,6万元已属于“数额较大”,对应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老李不仅要退回6万元、交数倍罚金,还要坐牢。腐败“成本”成倍上升,“不想腐、不敢腐”的威慑也能显著提升。
这背后,既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更是保障企业发展、护航营商环境的一剂法治强心针。
有人问,为什么要在此时提高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曾于2016年发布第一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当时的公众观念认为,公职人员掌握的是公权力,他们的腐败危害公共利益,理应重罚。相对来说,民营企业员工贪腐损害的是企业自身利益,处罚可以较轻一些。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商业腐败的危害已突破“企业内部事”的边界。
某公司业务经理,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给合作方“开绿灯”,收受好处费600多万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山东一家民企的生产、仓储等岗位员工串通,侵占企业资产500多万元,虽挽回经济损失,但企业生产节奏被打乱,影响整个产业链发展。
这些案例都敲响了警钟:任何权力不受监督,都可能滋生腐败,商业腐败的危害一点也不比公权力腐败小。
还有人说,标准提高了,对企业自身发展会不会不利?
有专家表示,打击内部腐败,是保护企业合法财产,让企业能安心搞经营。一个企业若采购拿回扣、销售吃差价、项目负责人收好处,成本会大幅上升,产品质量会下降,最后只能被市场淘汰。
同时,它更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谁给回扣多谁就能拿到订单,谁送钱多谁就能中标,劣币驱逐良币,那产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就变得毫无意义。只有斩断商业腐败的链条,才能让真正有实力、讲诚信的企业脱颖而出。
而它最终保护的,是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工程里的回扣会变成豆腐渣工程,医药里的回扣会变成虚高的药价和过度医疗,互联网里的流量腐败会让我们刷到更多劣质内容……商业腐败的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每一个普通人身上。
对企业来说,这也是一次倒逼,督促企业尽快健全合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务流程,警示教育每位员工不能碰“高压线”。
当然,新规没有“一刀切”。《解释(二)》指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回望我国反腐败历程,能清晰看到一条不断延伸的轨迹:从重点打击党政机关腐败,到对所有行使公权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从打击传统权钱交易,到惩治各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从“打虎”“拍蝇”“猎狐”,到深入整治商业领域腐败……
此次“公私同标”,也是让这张反腐败法网越织越密,让腐败没有“法外之地”。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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