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它的出台,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次理念革新,也是一场制度重构。
其中最核心的变化是:行政复议从单纯“政府自我纠错”,升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意味着,今后老百姓再遇到“民告官”类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将进一步成为最优先、最便捷、最高效的选择。
这背后,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扎实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一重要指示,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行政复议,说通俗点,就是群众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个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寻求救济的过程。它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途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建立,源自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依据从“条例”上升为“法律”。
2007年,为细化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推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由此形成“法律+条例”的立法架构。
2023年,行政复议法经历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后,迎来24年来首次“全面大修”。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主渠道的法律地位。
如今《条例》修订落地,乃是对行政复议法的细化补充,是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更精细化的重要举措。
行政复议为何成为“优选通道”?
数据最有说服力。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在2024年翻一番基础上再增长38.1%,新收案件达到同期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近3倍。广东、山东、北京、浙江、江苏、河南、四川等7个省(区、市),受理案件数量超3万件。
行政复议多了,诉讼也就少了,矛盾纠纷能更好地实现前端化解、源头化解。
但也要看到,在过去,行政复议仍有不少短板。
有的地方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却忽略合理性,如同样的违法行为,有的罚500元,有的罚5万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有的案件看似“纠错”了,却没解决实际问题,当事人还要继续打官司,“案结事不了”;有的违法“红头文件”,藏在行政行为背后,难以被监督、被纠正……
这些痛点,制约着行政复议公信力的提升,也让主渠道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此次《条例》修订,针对这些问题精准发力。
它将5类高频民生争议,明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教育领域处分、学位相关决定、公务员录用违纪处理不服等。
比如,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应先由学校作出决定;学生不服的,可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表示,这不仅适度扩展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且关注到学校自主管理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监督的分工与衔接。
同时,《条例》细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标准,让老百姓清楚知道“谁能告、告谁、何时告”,不为“不知如何维权”犯愁。
强化合法性与适当性双重审查,也是其中重要突破。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查行政行为合不合法,还要查它公不公平、合不合理。这倒逼行政复议要真正站在群众立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调解优先,则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金钥匙”。《条例》明确,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只要当事人自愿,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组织调解。
司法部相关数据也指出,近年来全国行政复议调解实效不断提升,2025年各地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20.5万件。经行政复议后,93.6%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比2024年提高3.3个百分点,行政复议案件实质性化解率连续2年超9成。
作为中国式治理的有效实践路径之一,调解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
以浙江为例,全省开展“调解优先+容错免责”机制试点,设立乡镇(街道)、企业园区行政复议便民窗口、基层服务点1100余个,融入“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为群众提供咨询、调解等“一站式”服务。
不仅如此,借助数字化改革优势,浙江迭代升级“浙里复议”数智应用,实现“浙里办”、政务服务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公共法律服务自助机全覆盖,并探索运用AI技术辅助行政复议受理智能审查,使平均办案周期缩短30%。
这充分证明,调解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让群众少跑腿、少受累。
《条例》增设的提级与合并审理,同样值得关注,不仅提高办案效率,更进一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以往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由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可能面临阻力,影响公正,而现在对这类案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提级审理,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或多个行政行为相关联的,可合并审理。
此外,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也是群众关心的焦点。
“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一旦违法,损害的是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细化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文件违法的,须依法处理。
这一规定,相当于给规范性文件戴上“紧箍咒”,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
《条例》实施,影响深远。对政府而言,是自我革新的契机,通过行政复议纠错,持续提升公信力和执行力;对群众和企业而言,是优质、高效的维权途径,不用再为“民告官”费心费力;对社会而言,能化解矛盾、凝聚共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业内专家建议,《条例》正式施行后,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继续练好“内功”,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依法行政。而广大群众和企业要了解、运用好行政复议,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如此多方协同、同向发力,才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出更坚实步伐,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守护群众权益的“暖心通道”。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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