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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破坏军婚 明知对方是军嫂仍与其同居 陈某(1994年生)获刑
2026-08-01 19:59:57 稿源: 人民日报微信公号  

7月31日,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陈某破坏军婚案受到关注。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

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某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鉴于戍边军人远在边疆、任务繁重,检察机关为军人及亲属提供司法帮扶,开通专属法律通道,推动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联合军事检察机关设立军地检察服务站,派驻轮值军地检察官,持续开展模拟法庭进军营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建立军地涉军案件协查机制,联动开展破坏军婚专题普法宣传,完善部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涉军婚恋纠纷线索双向流转对接机制,实现破坏军婚类线索早发现、早核查、早处置。

据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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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破坏军婚 明知对方是军嫂仍与其同居 陈某(1994年生)获刑

稿源: 人民日报微信公号 2026-08-01 19:59:57

7月31日,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陈某破坏军婚案受到关注。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

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某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鉴于戍边军人远在边疆、任务繁重,检察机关为军人及亲属提供司法帮扶,开通专属法律通道,推动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联合军事检察机关设立军地检察服务站,派驻轮值军地检察官,持续开展模拟法庭进军营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建立军地涉军案件协查机制,联动开展破坏军婚专题普法宣传,完善部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涉军婚恋纠纷线索双向流转对接机制,实现破坏军婚类线索早发现、早核查、早处置。

据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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