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昨天(8月19日)起就《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适用于鄞州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活动。
按照征求意见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
户及安置人口的认定,应以被补偿人家庭人口情况为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虽因就学、服役(限义务兵、初级军士)、务工、经商、服刑等各种原因户籍迁出被征地村,但未丧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补偿人家庭成员;
(二)被补偿人家庭女性成员已婚嫁,仍保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作为安置人口享受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等政策的除外;
(三)胎儿视为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计入安置人口,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视同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所获得的相应权益自始不存在;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以及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虽户口登记在被补偿人家庭户籍,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为准。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成员身份的人员,或虽未在成员名册内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确认成员身份的人员以及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成员身份的人员,应当列入安置人口。
区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安置人口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确定低限安置标准。每户安置人口所对应的被征地住宅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低限安置标准的,按照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且不受高限安置标准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宅基地高限面积标准和农村个人建房高限面积标准为:小户(≤3人)按1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中户(4-5人)按12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大户(≥6人)按140平方米和250平方米;若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荒地、荒坡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高限安置标准(2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场平均价格扣除基准地价(指被征地住宅用房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楼面地价)和相同等级安置房重置价予以补偿。
对利用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如改为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途,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具体标准为:改为商业用途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改为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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